2017-14-关于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_3页
报告摘要
文档总结:关于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反馈意见
核心内容概述
本文档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监管部对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反馈意见由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主承销商和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和回复。
主要观点
- 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债券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并提出了具体的反馈意见。
- 发行人需补充披露以下内容:
- 委托境外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实施情况;
- 资管计划的估值及会计核算方法;
- 持续信息披露原则;
- 若资管计划份额净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动,需在募集说明书中进行风险提示。
- 反馈意见要求主承销商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补充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 回复期限为30个工作日,逾期未回复或未申请延期的,将依法终止审查。
关键信息
1. 发行人信息
- 公司名称: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 发行目的: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 委托资产管理情况:2015年1月21日,根据董事会决议,发行人委托国投瑞银、鹏华基金进行境外投资资产管理,委托财产合计最高不超过8.5亿美元。
2. 反馈意见要点
- 实施情况:需详细说明境外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实施进展及当前状态。
- 估值与会计核算:应披露资管计划的估值方法和会计核算方式,确保财务信息的透明与准确。
- 持续信息披露:需明确披露资管计划的持续信息披露原则,包括披露频率、内容及渠道。
- 风险提示:若资管计划份额净值出现重大不利变动,应进行相应的风险提示,以保护投资者利益。
3. 回复要求
- 发行人需在募集说明书中补充上述信息。
- 若涉及修改募集说明书内容,需以楷体加粗形式标注。
- 主承销商和申报会计师需对反馈意见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4. 时间要求
- 回复期限为30个工作日。
- 若无法按时回复,需提前5个工作日提交延期申请,并说明理由及具体回复时限,最长可延期2个月。
- 逾期未回复或未提交延期申请,或提交延期申请但理由不充分,将导致审查终止。
文档结构
- 标题:关于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
- 发布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司债券监管部
- 发布日期:2015年11月9日
- 接收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文档类型:监管反馈意见
- 内容结构:
- 境外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背景
- 反馈意见的具体内容
- 回复要求及时间限制
其他信息
- 文档中附有相关图片链接,但未提供具体内容。
- 文档提及“淘宝扫描直接打开购买”,可能为与该文件相关的购买或获取途径。
- 文档结尾提供了审核人员的联系方式,供发行人如有疑问时咨询。
总结
该反馈意见是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正式审核意见,重点在于要求发行人对境外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相关信息进行补充披露。反馈意见强调了财务透明度、风险提示和持续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同时设定了明确的回复期限和流程,以确保审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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