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7-关于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_3页
报告摘要
文档内容总结
核心内容
本文档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公司债券监管部对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文档内容主要围绕证监会对发行人历史财务信息披露问题的质疑,要求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发行人律师进行补充说明与核查。
主要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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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财务问题
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在2007年至2009年的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增资产和虚增业务收入的行为,已被证监会处以行政处罚。 -
问题性质
证监会要求发行人补充说明上述事项是否涉及发行人的重大违法行为,并进一步确认其是否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 -
核查责任
- 主承销商需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
- 发行人律师也需参与核查;
- 核查结果需以书面形式及电子文档形式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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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期限
- 发行人需在3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 若无法按时回复,需提前5个工作日申请延期回复,最长不超过2个月;
- 未按时回复或未提交延期申请的,证监会将依法作出终止审查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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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说明要求
若反馈回复涉及对募集说明书的修改,需以楷体加粗方式标明修改内容。
关键信息
- 发行人名称: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涉及公司: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问题时间范围:2007年、2008年、2009年
- 问题性质:虚增资产、虚增业务收入
- 行政处罚:责令改正、警告、罚款60万元
- 监管机构: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监管部
- 法规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
- 回复要求:
- 书面回复意见及电子文档
- 回复期限:30个工作日
- 延期申请条件:提前5个工作日提交,最长不超过2个月
- 未按时回复后果:终止审查
总结
本反馈意见聚焦于发行人历史财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问题。证监会要求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律师就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2007-2009年期间虚增资产与收入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进行说明,并确认其是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该反馈意见强调了对信息披露准确性的严格监管,要求发行人及时、完整地回应问题,否则可能面临终止审查的风险。同时,若需对募集说明书进行修改,应明确标注修改内容。该反馈意见体现了证监会对公司债券发行过程中合规性和透明度的高度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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