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5-关于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_3页
报告摘要
文档内容总结
核心内容
本文档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公司债券监管部针对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所出具的反馈意见。该反馈意见要求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对相关财务和合规问题进行补充说明和核查,以确保债券发行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主要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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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业绩大幅下滑
发行人的近三年及2015年上半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5.39亿元、2.04亿元、0.16亿元和-2.14亿元,呈现出显著的下降趋势。证监会要求发行人对此进行详细说明,并补充相关财务信息。 -
需补充财务数据及业绩预测
- 发行人需补充提供2015年三季度财务报告,并据此修订募集说明书中的相关披露内容。
- 需补充说明2015年1至10月的经营业绩及全年业绩的预计情况。
- 若第三季度或全年预计存在较大亏损,需在募集说明书中进行重大事项提示,并说明对债券发行和交易环节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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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合规性审查
- 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律师需对上述事项进行补充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 需结合《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说明发行人2015年度业绩大幅下滑对其债券公开发行及上市条件的影响。
- 需说明发行人如何采取措施保证合规发行,以及如何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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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评级说明
- 根据大公国际的评级报告,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也为AA+。
- 资信评级机构需结合发行人2015年三季度业绩、全年业绩预计情况以及评级标准、方法和重要参数选取,说明其给出AA+评级的理由。
- 需说明评级参数选取的合理性和审慎性,并在募集说明书中充分披露相关信息。
关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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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名称: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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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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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意见时间:2015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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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意见对象:发行人、主承销商、发行人律师及资信评级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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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意见内容:
- 要求补充财务数据及业绩预测
- 要求重大事项提示及对债券发行的影响说明
- 要求法律合规性核查
- 要求资信评级机构说明评级依据及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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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要求:
- 需在3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及电子文档
- 若无法按时回复,需提前5个工作日提交延期回复申请,最长不超过2个月
- 未按时回复或理由不充分,证监会将依法终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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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结构:
- 文档开头包含独家收集和行研报告的推广信息
- 正文为证监会对徐州矿务集团发行债券的正式反馈意见
- 文档末尾附有审核人员的联系方式
总结
该反馈意见重点在于发行人财务状况的持续恶化及债券发行的合规性。证监会要求发行人补充财务信息、业绩预测及重大事项提示,同时要求主承销商和律师进行核查,确保发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此外,资信评级机构需对评级结果进行合理性和审慎性说明,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文档强调了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法律合规的重要性,为债券发行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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