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R系列七_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框架确定_4页_635kb
报告摘要
CDR 系列七: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框架确定总结
核心内容
2018年5月21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中证登)发布《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稿)》,明确了CDR(中国存托凭证)的登记结算业务框架,包括适用范围、结算方式、费用收取、质押登记等关键内容。该细则是继《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CDR纳入《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之后,监管机构对CDR制度进一步细化的举措。
主要观点
- CDR与股票性质类似:CDR的登记结算业务框架建立在A股普通股业务基础上,投资者需使用A股账户进行CDR的认购和交易,体现了CDR作为新型证券产品的定位。
- 分级结算机制:CDR采用分级结算模式,分为一级结算(中证登与结算参与人之间)和二级结算(结算参与人与投资者之间),确保大规模交易和结算的顺利进行。
- 人民币结算:CDR的结算与资金收付均以人民币为结算货币,增强了人民币在跨境资本流动中的使用。
- 费用收取方式:CDR登记结算费用参照A股设定,但对以面值计费的项目改为按份数收取,与ADR的计费方式接轨。
- 制度空间预留:细则为境外发行存托凭证(如“沪伦通”)预留了制度空间,表明CDR可能成为跨境资本市场互联互通的重要工具。
- 质押登记暂不实施:由于《物权法》未明确将存托凭证列为可质押权利,中证登暂不办理CDR的质押登记业务。
关键信息
3.1 CDR实施分级结算
- 分级结算原则:中证登与结算参与人(如证券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结算参与人与投资者进行二级结算。
- 法律关系:中证登与投资者之间无直接法律关系,仅通过结算参与人进行交易结算。
- 目的:确保CDR交易和结算的高效与安全,支持其大规模发行与流通。
3.2 CDR的结算与资金收付以人民币结算
- 结算货币:CDR的结算及资金收付均以人民币进行,体现了人民币国际化和境内资本市场的主导地位。
- 适用范围:除特殊规定外,所有涉及CDR的结算业务均以人民币为结算货币。
4.1 参照ADR收取登记结算费用
- 费用计费方式:CDR登记结算费用参照A股设定,但以面值计费的项目改为按份数收取。
- 费用标准不变:虽然计费单位变化,但费用标准实质保持不变。
- 暂不计提风险基金:在相关规定出台前,CDR暂不计提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4.2 为境外发行存托凭证预留制度空间
- 境外发行机制:细则明确了以境内股票为基础,在境外发行存托凭证的业务规则,为“沪伦通”等跨境互联互通机制提供制度支持。
- 适用规则:境内交易所与境外交易所之间的互联互通业务,涉及CDR登记结算事宜时,适用中证登相关规定。
4.3 暂不办理CDR质押登记业务
- 法律依据缺失:目前《物权法》未将存托凭证列为可质押权利,因此中证登暂不办理CDR质押登记。
- 例外情况: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中证登将依据相关规定办理。
风险提示
- 宏观经济风险:市场环境变化可能影响CDR的发行与交易。
- 政策落实风险:CDR相关制度的实施效果可能受政策执行情况影响,存在不达预期的可能。
投资评级说明
- 行业评级:推荐、中性、回避,分别对应行业指数表现强于、持平、弱于市场基准指数(沪深300)。
- 公司评级:强烈推荐、推荐、中性、回避,分别对应公司股价表现超越平均回报20%及以上、10%-20%、相当、低于平均回报10%及以上。
分析师信息
- 孙金钜:新时代证券研究所所长,首席中小盘研究员,专注新兴产业研究,多次获得新财富、水晶球、金牛奖等中小市值研究奖项。
- 团队成员:任浪、吴吉森、黄泽鹏等,均为新时代证券中小盘研究团队成员,具备丰富的行业研究经验。
结论
《细则》的发布标志着CDR登记结算制度逐步完善,明确了其与股票类似的法律地位与业务流程,同时为跨境资本市场互联互通(如“沪伦通”)提供了制度支持。尽管目前CDR质押登记等细节尚不明确,但整体框架的建立为后续CDR的发行与交易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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