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清科观察:存托凭证本土化获官方认可,独家解读海外中企CDR模式回归A股路径_13页_1mb
报告摘要
清科观察:存托凭证本土化获官方认可,CDR模式回归A股路径分析
核心内容
中国资本市场通过推出存托凭证(CDR)试点政策,旨在吸引海外优质中概股企业回归境内上市,尤其是“四新”独角兽企业。该政策为红筹企业和境内注册企业提供了新的上市路径,有助于解决其在境外上市时面临的法律和监管问题,同时为VC/PE机构提供更丰富的退出渠道。
主要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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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R试点政策的背景
2018年3月30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标志着CDR模式正式落地A股市场。该政策旨在留住中国优秀企业,使其分享国内深化改革带来的政策红利。 -
CDR试点企业标准
- 已上市企业:需满足市值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的条件,且以存托凭证(CDR)或股票形式发行。
- 未上市企业:需满足“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且估值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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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R发行方式与路径
- CDR模式将参照美国ADR模式,分为四种类型:Sponsored Level I、Sponsored Level II、Sponsored Level III 和 GDR-144A。
- 试点红筹企业可通过CDR方式在A股上市,无需拆除VIE架构,从而实现“同股不同权”结构的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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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R对中概股的影响
- CDR模式相较于私有化回归A股的方式更为高效、低成本,且对企业的财务和运营影响较小。
- “BATJ”等已在美国上市的中概股企业可能通过CDR模式逐步回归A股,甚至可能在满足条件后完成私有化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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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R对VC/PE市场的影响
- CDR将改善A股市场的估值体系,尤其对科技类企业。
- 同时,为VC/PE机构提供新的退出渠道,推动其重新评估企业上市地点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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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R实施中的风险与挑战
- 外汇监管风险:人民币不可自由兑换可能引发“同股不同价”问题,影响CDR的流动性与公平性。
- 法律与监管完善需求:需要出台详细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文件,以确保投资者权益保护、信息披露合规及协同监管机制的建立。
关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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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R试点企业标准:
- 已上市企业:市值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
- 未上市企业:满足“营业收入+估值”或“收入快速增长+技术优势”的二选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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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R发行方式:
- Sponsored Level I:适用于场外交易,信息披露要求较低。
- Sponsored Level II:适用于挂牌上市,需执行更严格的信息披露规则。
- Sponsored Level III:适用于公开发行,需符合美国证券法,信息披露要求最高。
- GDR-144A:私募发行,仅限合格机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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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R对中概股的意义:
- 帮助“BATJ”等龙头企业回归A股,避免因VIE架构被限制而无法上市。
- 为未上市的独角兽企业提供快速上市通道,不需拆除VIE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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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R对投资者的保护:
- 试点企业需在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公司治理、投票权差异及VIE架构等信息。
- 尚未盈利企业控股股东在盈利前不得减持股票。
- CDR持有人权益应与境外基础股票持有人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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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R对资本市场的影响:
- 构建新的存托凭证交易体系,丰富市场结构。
- 引入更多国际优质企业,增强A股市场竞争力。
- 推动估值体系调整,倒逼一级市场估值回归理性。
未来展望
CDR模式的推出不仅有助于中概股企业回归A股,还将推动中国资本市场参与全球优质企业的“争夺战”。随着制度的逐步完善,A股市场有望成为更多海外中企的首选上市地,为投资者提供更多投资机会,同时促进中国资本市场的国际化发展。
数据支持
- 截至2018年3月31日,美国上市的中概股中,市值超过2000亿元人民币的仅有8家。
- 估值超过200亿元人民币的中国独角兽企业包括蚂蚁金服、滴滴出行、小米、阿里云等。
结语
CDR模式的实施是中国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一步,标志着监管层对吸引优质企业回归的高度重视。未来,随着相关制度的完善和市场环境的成熟,CDR有望成为中概股企业回归A股的重要路径,同时也为VC/PE机构带来新的投资与退出逻辑。然而,该模式也面临外汇监管、法律体系完善及协同监管等挑战,需引起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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