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CDR系列:存托凭证管理办法意见稿要点解读_6页
报告摘要
CDR 系列四:存托凭证管理办法意见稿要点总结
核心内容
2018年5月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标志着CDR(中国存托凭证)的制度框架初步建立。该管理办法对CDR的发行、上市交易、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系统性规范,但定价与申购细则尚未明确。
主要观点
1. 存托凭证发行的规范要点
-
发行公司条件:
- 必须满足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至第(三)项的基本条件,包括健全的组织架构、持续盈利能力、无虚假记载等。
- 额外要求包括:依法设立并持续经营三年以上、实际控制人未变更、境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无重大违法记录。
-
承销机构要求:
- 以新增基础证券发行CDR的,承销机构必须为具备证券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
- 以非新增基础证券发行CDR或其他无需证券公司承销的,可选择其他规定机构。
-
信息披露要求:
- 必须充分披露投票权差异、VIE架构等特殊信息。
- 境内披露文件应使用简体中文,若境内外信息不一致,以境内文件为准。
2. 存托凭证上市交易的规范要点
-
存托机构类型:
- 三类机构可担任CDR的存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子公司、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
-
交易方式:
- CDR可采取做市商交易方式,与ADR的竞价交易方式不同。
- 证券交易所需对异常交易进行监控,并可对相关账户实施交易限制。
-
减持与重组限制:
- 发行公司的重要股东可减持境内持有的CDR,但需遵守相关规定。
- 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不能通过CDR在境内进行重组上市。
3. 投资者保护与公募基金投资要求
-
投资者保护机制:
-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可代表持有人行使权利,包括投票、分红、发起民事诉讼等。
- 存托凭证持有人可通过单独表决程序决定终止上市、更换存托机构、修改存托协议等事项。
-
公募基金投资规定:
- 基金合同若明确允许投资境内上市股票,则可直接投资CDR。
- 若未明确约定,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投资比例、估值核算、信息披露等均参照境内股票执行。
关键信息
- CDR定义: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
- 风险提示:宏观经济风险、政策落实不达预期。
- 适用投资者:本报告为中高风险(R4),仅适用于专业投资者及风险承受能力为C4、C5的普通投资者。
- 分析师团队:
- 孙金钜:新时代证券研究所所长,首席中小盘研究员。
- 任浪:新时代证券中小盘研究员,定增并购研究中心总监。
- 投资评级:
- 行业评级:推荐、中性、回避。
- 公司评级:强烈推荐、推荐、中性、回避。
附件与联系方式
-
相关报告:
- 《次新股说:4月首发审核过会率回升(2018W17批次)》
- 《“同股不同权”制度角度看小米港股上市》
- 《次新股说:本批深信服值得重点跟踪(2018W16批次)》
- 《次新股说:本批药明康德值得重点跟踪(2018W15批次)》
-
联系人信息:
- 孙金钜:021-68866881 / sunjinju@xsdzq.cn
- 任浪:021-68865595-232 / renlang@xsdzq.cn
- 吴吉森:021-68865595-205 / wujisen@xsdzq.cn
- 黄泽鹏:021-68865595-202 / huangzepeng@xsdzq.cn
-
机构销售通讯录:
- 北京:郝颖,固话010-69004649,手机13811830164,邮箱haoying1@xsdzq.cn
- 上海:吕莜琪,固话021-68865595转258,手机18221821684,邮箱lyyouqi@xsdzq.cn
- 深圳:史月琳,固话0755-82291898,手机13266864425,邮箱shiyuelin@xsdzq.cn
-
联系我们:
- 北京: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邮编100086
- 上海: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5楼,邮编200120
- 深圳: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88号中心商务大厦15楼1501室,邮编518046
- 公司网址:http://www.xsdzq.cn/
重要说明
- 免责声明:本报告基于公开资料撰写,不保证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不构成投资建议。
- 分析师声明:分析师观点反映其个人判断,与报酬无直接关联。
- 分析方法局限性:本报告分析基于假设,不同假设可能导致结果差异,估值不保证交易价格。
展开完整摘要
试读结束,高清完整版pdf/doc/ppt,请点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