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R系列四_存托凭证管理办法意见稿要点解读_4页_578kb
报告摘要
CDR 系列四:存托凭证管理办法意见稿要点解读总结
核心内容概述
《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是2018年5月4日由证监会发布的,旨在规范存托凭证(CDR)的发行与交易,为境内资本市场引入境外创新企业提供制度基础。该办法明确了CDR的性质定义、发行条件、交易方式、投资者保护及法律责任等关键内容,标志着CDR制度的初步构建。
主要观点与关键信息
1. 存托凭证发行的规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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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条件:以新增基础证券发行CDR的公司,需满足以下条件:
- 遵循《证券法》第十三条关于股票公开发行的基本条件;
- 设立并持续经营三年以上;
- 近三年内实际控制人未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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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要求:
-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公开文件需充分披露公司投票权差异、VIE架构等特殊信息;
- 境内披露文件应使用简体中文;
- 境内外信息披露需同步一致,若不一致则以境内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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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销机构规定:
- 以新增基础证券发行CDR的,承销机构必须为具备证券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
- 以非新增基础证券发行CDR或其他证监会规定无需证券公司承销的,可选择其他机构承销。
2. 存托凭证上市交易的规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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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托机构类型:
- 包括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子公司;
- 符合条件并经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的商业银行;
- 符合条件并经证监会批准的证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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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托机构职责:
- 协助CDR发行上市;
- 保管基础证券;
- 维护持有人名册;
- 签发与注销CDR;
- 代理行使持有人表决权并分红派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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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方式:
- CDR可采取做市商交易方式,与ADR的竞价交易方式不同;
- 证券交易所需实时监控交易,并可对异常账户进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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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持与重组规范:
- 发行公司的重要股东可减持境内持有的CDR,但需遵守减持相关规定;
- 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不能通过CDR在境内重组上市。
3. 投资者保护与公募基金投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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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基金投资CDR:
-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可投资境内上市股票的,可以直接投资CDR;
- 否则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投资比例、估值核算、信息披露等均按境内股票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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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保护机制:
-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可购买最小交易份额的CDR,代为行使持有人权利;
- 支持持有人发起民事诉讼;
- 持有人可通过单独表决程序决定终止上市、更换存托机构、修改协议等事项;
- 表决需达到2/3以上存托凭证持有人数量方可通过。
风险提示
- 宏观经济风险:市场波动、政策变化等可能影响CDR发行与交易。
- 政策落实不达预期:管理办法意见稿的实施效果可能受政策执行力度和市场接受度影响。
相关报告与团队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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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师信息:
- 孙金钜:新时代证券研究所所长,首席中小盘研究员,专注于新兴产业研究,多次获得新财富最佳分析师中小市值研究第一名。
- 任浪:新时代证券研究所中小盘研究员,定增并购研究中心总监,多次参与新财富最佳分析师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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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孙金钜:021-68866881 / sunjinju@xsdzq.cn
- 任浪:021-68865595-232 / renlang@xsdzq.cn
- 吴吉森:021-68865595-205 / wujisen@xsdzq.cn
- 黄泽鹏:021-68865595-202 / huangzepeng@xsdzq.cn
投资评级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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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评级:
- 推荐:未来6-12个月,行业指数强于沪深300;
- 中性:未来6-12个月,行业指数与沪深300持平;
- 回避:未来6-12个月,行业指数弱于沪深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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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评级:
- 强烈推荐:公司股价超越所覆盖股票平均回报20%以上;
- 推荐:公司股价超越所覆盖股票平均回报10%-20%;
- 中性:公司股价与所覆盖股票平均回报相当;
- 回避:公司股价低于所覆盖股票平均回报10%以下。
估值方法的局限性
- 本报告基于一定假设进行分析,不同假设可能导致结果差异;
- 估值方法及模型存在局限性,结果不保证所涉及证券能够在该价格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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