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522-新时代证券-中小盘IPO专题_CDR系列七_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框架确定_6页_627kb
报告摘要
CDR 系列七: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框架确定总结
核心内容
2018年5月21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中证登)发布《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稿)》,明确了CDR的登记结算业务框架,并为“沪伦通”等跨境业务预留制度空间。该细则共四章28条,涵盖基本原则、适用范围、证券账户管理、清算交收、附则等内容,旨在推动创新企业通过CDR方式在境内上市,满足其融资需求。
主要观点
- CDR与股票性质类似:CDR的登记结算业务框架建立在A股普通股业务基础上,投资者需使用A股证券账户进行CDR的认购与交易。
- 分级结算机制:中证登与结算参与人(如证券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结算参与人再与投资者进行二级结算,形成“两段式”法律关系,确保大规模交易和结算的效率与安全性。
- 人民币结算:CDR的结算与资金收付均以人民币进行,符合国内金融监管要求,同时为跨境业务提供明确的结算标准。
- 费用收取方式:参照ADR(美国存托凭证)的计费方式,CDR登记结算费用按份数收取,而非按面值,提高了灵活性。
- 暂不办理质押登记:由于《物权法》未明确将CDR列为可质押权利,中证登暂不提供CDR质押登记服务。
- 为“沪伦通”预留空间:细则中规定了境外发行存托凭证的相关业务规则,为“沪伦通”模式的实施提供了制度支持。
关键信息
1. CDR登记结算框架
- 基于A股现有业务规则,CDR登记结算业务将逐步优化,支持跨境转换等特殊功能。
- 投资者需使用A股账户进行CDR交易。
- 中证登将针对CDR与普通股票的差异(如跨境转换)制定配套管理办法。
2. 存托机构与中证登协议
- 存托机构需与中证登签订《证券登记与服务协议》。
- CDR上市前需提交存托协议、证监会批复文件及证券登记申请等材料进行初始登记。
3. 分级结算机制
- 一级结算:中证登与结算参与人(证券公司)之间进行法人结算。
- 二级结算:结算参与人与投资者之间进行结算,中证登不直接与投资者发生法律关系。
- 该机制保障了大规模CDR交易的顺利进行。
4. 结算货币为人民币
- 所有CDR结算及资金收付均以人民币进行,符合国内金融监管环境。
5. 费用与风险基金
- CDR登记结算费用参照A股设定,但部分按面值计费的项目改为按份数计费。
- 暂不计提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以降低结算成本。
6. 境外发行存托凭证制度空间
- 明确境外发行存托凭证的业务规则,为“沪伦通”提供制度支持。
- 境内外交易所之间的互联互通业务中涉及的CDR登记结算事宜,适用中证登相关规定。
7. 质押登记暂不办理
- 由于《物权法》未将CDR列为可质押权利,中证登暂不办理CDR质押登记业务。
风险提示
- 宏观经济风险:市场波动可能影响CDR的发行与交易。
- 政策落实不达预期:细则的实施效果可能受政策执行力度和市场接受度影响。
投资评级说明
- 行业评级:推荐、中性、回避
- 公司评级:强烈推荐、推荐、中性、回避
- 市场基准指数为沪深300指数。
分析师声明
本报告内容基于分析师个人观点,不与报酬直接挂钩,且不构成投资建议。
分析师介绍
- 孙金钜:新时代证券研究所所长,首席中小盘研究员,专注新兴产业研究,曾多次获得新财富最佳分析师中小市值研究第一名。
联系方式
- 孙金钜:021-68866881 / sunjinju@xsdzq.cn
- 陆忆天:021-68865595-203 / luyitian@xsdzq.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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