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7-16-深交所-_股权分置改革承诺的法律界定与履行监管_(全文_深证综研字第0141号)_44页_140kb
报告摘要
股权分置改革承诺的法律界定与履行监管总结
引言
这篇研究报告聚焦于中国股权分置改革(股改)中非流通股股东所作承诺的法律界定与监管问题。报告认为,尽管目前针对股改承诺的理论和实务研究尚不深入,但仍有必要对股改承诺的法律性质、履行保障机制以及违诺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全面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以促进股改承诺的顺利履行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主要内容
股改承诺的法律性质
报告主张,股改承诺应被视为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其特点是:单方性(由非流通股股东单方面作出)、有效性(一经作出即具法律效力)和无条件性(不受外部条件限制)。报告反驳了其他观点,如要约说、合同说、法律文件说以及道义承诺说,认为这些学说不能准确反映股改承诺的本质。例如,要约说强调需流通股股东“承诺”后方生效,但实际流通股股东多数情况下并不参与具体协商过程;道义承诺说则忽视了其法律约束力,依赖道德因素而非法律。
履行担保的重要性
由于股改承诺关系到投资者对股改方案的信任,违规行为可能会影响方案通过及实际履行,报告建议通过履行担保机制来强化承诺的法律效力。担保方式主要采用保证人担保(多为金融机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而非法律明文要求其他形式的担保。报告指出,尽管该机制存在一定局限性(如巨额资金担保需求),但仍是确保承诺执行的有效手段。
违诺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报告将违诺行为分为不履行、不适当履行和迟延履行三类。每种行为均可能导致非流通股股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具体的民事责任包括:
- 损害赔偿:赔偿因违规行为给流通股股东造成的经济损失。
- 利益归入:将违规股东通过减持股票等行为获得的收益归入公司或全体股东。
- 实际履行:责令违规股东履行原承诺义务。
不同类型的承诺(如最低持股比例、限售期、增持等)涉及不同的责任认定标准,但最终的法律责任依据均需符合《民法通则》及《担保法》的相关规定。
中介机构承担责任
报告强调,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以及保证人等中介机构在股改承诺履行中扮演重要角色。如果中介机构在文件准备、尽职调查或持续督导过程中存在过错,将根据其行为的因果关系承担连带责任。例如,保荐机构应尽职调查并持续监督承诺履行情况,若因失职导致违诺行为发生,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政策建议与监管机制
报告主张建立四位一体的股改承诺履行监督机制:
- 投资者维权:明确流通股股东有权对违诺行为提起民事诉讼,无需前置行政处罚或刑事程序。
- 交易所一线监管:强化交易所对承诺履行的技术监控和纪律制裁能力。
-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增加对保荐机构的法律责任,要求其对承诺履行进行早期预警。
- 监管机构全局与最终监管:证监会应承担最终监管责任,对严重违诺行为实施行政措施。
为此,报告提出四点政策建议:
- 制定司法解释,明确违反股改承诺的民事诉讼规则。
- 加强交易所技术手段,完善股份锁定和交易监控机制。
- 对保荐机构增设持续督导要求,并明确其法律责任。
- 充分发挥证监会的全局监管职能,严厉打击严重违诺行为。
结论
报告强调,在中国证券市场信用不足的背景下,单纯依赖“君子重然诺”的道德约束难以有效保障股改承诺的履行。建议通过建立健全的法律界定、履行担保机制、诉讼机制和多机构协同监管体系,形成全方位的监督网络,确保非流通股股东信守承诺,从而维护投资者利益并促进股改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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