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4-03-深交所-_市场操纵行政法律责任构成要件研究_(全文_深证综研字第0129号)_59页_254kb
报告摘要
市场操纵行政法律责任构成要件比较研究总结
该研究报告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课题组撰写,旨在分析我国《证券法》及相关行政法规在市场操纵行为认定与行政处罚方面的不足,并提出完善建议。主要内容包括:
一、核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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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与执法缺陷
- 立法存在观念错位,缺乏可操作性细则,行政执法缺位。
- 司法实践中,判例法未真正确立,导致证券法相关规定难以适用。
- 执法过程中存在地方干预和个人安全威胁,影响效率与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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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要件模糊
- 我国证券法仅列明市场操纵的行为手段,未明确主观故意、股价波动等客观要件。
- 对市场操纵行为的主观目的、客观效果及责任能力等关键要件缺乏清晰界定。
二、国外比较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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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渊源多元化
- 国外(如德国、美国、欧盟等)在立法上采取多层次法律渊源,包括法律、行政规章、判例、国际条约等,形成互补机制。
- 建议我国通过证监会行政规章细化《证券法》规定,引入判例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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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构成要件精细化
- 各国立法中均明确市场操纵行为需符合主体、客体、主观与客观要件。
- 涉及处罚种类多样(如德国的禁令、罚款;美国的行政和解等)。
三、例外情形探讨
- 稳定措施与股份回购
- 类似“安定操作”的行为具有一定合法性,有条件的稳定价格不属操纵。
- 我国缺乏库藏股制度,但需关注股份回购可能引发的操纵风险。
四、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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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富法律渊源与判例法建设
- 强化证监会行政立法,填补监管空白,允许司法实践中逐步建立判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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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责任构成要件
- 明确市场操纵认定需具备行为动机、实际效果等要素。
- 引入灵活罚则与和解机制,提高执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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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规则预留空间
- 在证券法或行政规章中,应对未来潜在的稳定措施、回购操作等投机行为保留法律解释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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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执法与考核机制
- 明晰执法人员责任,加强对行政责任执行的监督,减少外部干预。
关键结论
报告强调,我国应从立法、执法、司法角度完善市场操纵行政责任制度,细化构成要件,增强法律可操作性,以提升市场规范化水平。
报告核心引用多国经验,不仅分析了制度缺陷,还提出了建立“合理例外规则”、推动多元处罚体系以及逐步完善判例法等措施,旨在实现从监管实践中引出制度改进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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