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3-23-深交所-_控股股东诚信义务研究_(全文_深证综研字第0126号)_54页_352kb
报告摘要
控股股东诚信义务研究总结
研究背景
- 我国证券市场的主要矛盾集中在控股股东的控制权滥用问题上
- 股权分置下,流通股股东与非流通股股东利益失衡,促使现金股东通过分类表决维护自身权益
- 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矛盾转化为控股股东与少数股东的利益冲突
核心问题分析
诚信义务界定
- 诚信义务的核心是忠实义务,覆盖公司的所有行为而不限于股东会决议事项
- 明确控股股东的认定标准:不仅考虑持股比例,更取决于对公司的控制力(表决权影响力)
- 区分积极意义和消极意义的诚信义务,以及广义和狭义的诚信义务
国际比较视角
- 美国:判例法模式,强调完全公平标准与少数股东批准程序
- 德国:强调团体法与康采恩制度下的诚信义务
- 日本/韩国:着重规范表决权行使与防止多数决滥用
制度建构建议
法律层面
- 新《公司法》第20条为诚信义务的核心条款,应进行类型化解释
- 区分关联关系与关联方交易,完善表决权回避制度
- 诚信义务应与少数股东权利并行,避免法律空白
制度实施
- 构建类别股份制度,实现股份的差异化权利配置
- 充分发挥交易所规则的引导作用,在上市公司自治与监管之间取得平衡
- 强化程序公正原则,完善分类表决制度,平衡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
政策建议
- 规范诚信义务的适用范围,将诚信义务限定在控股股东对公司和少数股东的强制性义务
- 健全关联交易名制监管:
- 向香港联交所规则看齐,将关联交易以非关联股东批准为原则
- 扩大非关联股东批准事项范围
- 增强不公允关联交易的法律责任
- 发挥交易所的制度优势:通过上市规则引导公司自治与投资者保护的平衡
- 建立证券交易所的类别股审批权,适应不同公司的差异化治理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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