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2-10-深交所-_上市公司交叉持股的法律规制研究_(全文_深证综研字第0166号)_31页_521kb
报告摘要
交叉持股法律规制研究报告总结
交叉持股界定与分类
该研究明确了交叉持股的定义,即两家公司相互成为对方股东的情形,并将其与环状持股进行区分,指出后者不属于本文讨论范围。交叉持股可依以下标准分类:
- 母子公司之间/非母子公司之间:前者可能产生严重内部控制问题,大陆法系国家严格规制;
- 直接/环状:环状持股由于危害较小且监管成本高,多数立法未专门规制;
- 主动/被动:被动交叉持股危害较轻,各国公司法多网开一面。
交叉持股的动机与效应
动机分析
包括:① 资金融通;② 产业布局;③ 分散风险;④ 资本运作;⑤ 市值管理;⑥ 关联交易;⑦ 管理层职位自我选任;⑧ 盈余管理,从而规避法律规定。
效应分析
既有积极效应(如协同优势、防御敌意收购),也包含消极效应(如虚增资本、诱发内幕交易、形成行业垄断、助长股价泡沫等)。境外监管的核心在于平衡风险与收益。
海外规制做法及其启示
各国规制交叉持股主要根据公司法、反垄断法和证券法进行,大致可分为大陆法系严格模式与英美法系宽松模式两大类。
公司法层面
多数限制或禁止母子公司交叉持股,如德国、日本、韩国要求禁止或限制超过一定比例的表决权行使。
反垄断与证券交易层面
通过持股比例限制、强制信息披露等手段抑制交叉持股对市场竞争的负面影响。
规制差异分析
差异源于各体系下资本市场发达程度、公司治理模式、法律框架不同,如大陆法系侧重债权人保护,英美法系则注重股东自治与市场机制作用。
我国交叉持股规制建议
现状评估
我国《公司法》对交叉持股未作系统规定,仅《证券法》涉及部分监管。
制度设计基点
应考虑我国法定资本制背景下的资本结构、不活跃的并购市场及治理结构失衡等问题,采取与大陆法系类似的严格规制框架。
具体架构建议
- 公司法层面:1)禁止母子公司间交叉持股,例外允许子公司在特定情形下持有母公司股权;2)限制非母公司间超额持股的表决权行使;3)创设二重派生诉讼机制。
- 证券法层面:1)明确高管对交叉持股的信息披露义务和法律责任;2)严格限制上市公司、投资公司间的交叉持股比例。
- 证监会及交易所监管:强化交叉持股信息披露、关联交易审查,对股价异动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技术细节与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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