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7-12-深交所-_公众公司制度研究_(全文_深证综研字第0139号)_52页_177kb
报告摘要
公众公司制度研究报告总结
核心内容
本报告对我国公众公司制度进行了系统研究,结合境外成熟市场(美国、英国、香港、台湾)的公众公司制度,提出我国公众公司制度设计的相关意见和建议,旨在保护公众投资者权益、加强监管、促进股份公司融资及提高股票流动性。
主要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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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公司界定标准
各国和地区对公众公司的界定标准存在显著差异。美国采用强制模式,当公司满足一定条件时必须注册成为公众公司;而英国采取自愿注册制,公司可选择是否成为公众公司。台湾地区曾实行强制公开发行制度,后改为自愿申请。香港则以公司章程是否限制股份转让、股东人数等为标准。 -
成为公众公司的好处与成本
- 好处:增加融资机会、提高公司知名度、改善公司形象、便于股票变现、吸引和留住人才、提高公司流动性。
- 成本:必须公开披露经营、财务及管理层信息,产生额外成本;公司管理灵活性可能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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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众公司制度与境外市场对比
- 证券公开发行制度:我国采取核准制,而美国和台湾采用注册制。
- 公开发行界定:我国将“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也纳入公开发行范畴,比美国和台湾更宽泛。
- 成为公众公司的标准:我国以股东人数超过200人或以公开方式发行证券为标准,而美国以股东人数超过500人及总资产超过1000万美元为标准,台湾则为自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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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建议
- 应建立强制注册制,要求因股份转让、赠与、司法裁决等导致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司必须注册为公众公司。
- 强化信息披露监管,淡化公司治理监管,建立市场化的监管理念,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及媒体监督作用。
- 提供基于互联网的一站式信息披露服务,简化格式、提高及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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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托管与股票转让
- 建议采用集中托管模式,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统一负责,以提高托管公信力和效率。
- 推荐采用集中模式(依托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转让场所,符合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发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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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流动性问题
- 引入传统做市商制度,以提高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流动性,同时通过提高最小交易单位和最低成交金额,限制散户参与,以控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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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准入限制
- 鉴于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风险较高,建议限制投资者为专业投资者或成熟投资者,避免个人投资者因信息不对称而受损。
关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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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为公众公司的途径:
① 向不特定对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② 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
③ 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
④ 因股份转让、赠与、司法裁决等原因导致股东人数超过200人。 -
我国公众公司制度设计要点:
- 借鉴境外市场,建立介于核准制与注册制之间的制度架构。
- 实行强制注册制,确保公司透明度和监管有效性。
- 采用集中托管模式,提升托管效率和公信力。
- 建立集中股票转让市场,提高市场流动性。
- 引入做市商制度,并设置投资者准入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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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重点与创新:
- 强化信息披露:提高及时性、简化格式、提供互联网服务。
- 淡化公司治理:减少对内部治理的过度干预,增强市场自律。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引入市场化监督机制。
结构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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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框架:
建议建立一套完整的公众公司制度,涵盖成为公众公司的标准、监管规则、信息披露要求、股权托管与转让机制等。 -
监管体系:
建议将非上市公众公司纳入中国证监会监管范围,实施强制注册制,并建立统一监管下的场外交易市场。 -
市场发展:
通过引入做市商制度、优化信息披露机制、提高市场透明度,促进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流动性,同时控制风险。 -
投资者保护:
限制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交易对象,确保投资者具备相应资质,避免个人投资者因信息不对称而受损。
结论
我国公众公司制度的建立是解决非上市公司监管问题、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的重要举措。在借鉴境外成熟市场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建议采用强制注册制、集中托管模式、集中股票转让系统及强化信息披露监管,以实现公众公司制度的规范化、市场化和有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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