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4-18-深交所-_公司反收购法律制度研究_(全文_深证综研字第0132号)_65页_258kb
报告摘要
公司反收购法律制度研究报告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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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公司收购(尤其是敌意收购)是改善公司治理的基础,促进控制权市场发挥作用。后股权分置时代,中国证券市场深刻变革,反收购立法面临新要求。需平衡收购与反收购的关系,提升立法监管效率,防范反收购领域的“法外行为”。 -
反收购相关概念辨析
- 敌意收购指管理层未配合的收购。
- 反收购措施按决策主体划分为三类:需要股东大会批准的防鲨剂(如修改章程)、需要章程授权的毒丸(如Poison Pill)、董事会自由裁量的资产处置。
- 按时间划分为预防性(未雨绸缪)和反击性(回应敌意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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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收购的市场结构和法律框架比较
国际模式分三类:- 美国(部分要约、董事主导);
- 英国、德国、欧盟(强制要约、股东主导);
- 新兴市场(香港、韩国等借鉴英国模式)。
法律框架与反收购措施相互作用,对敌意收购限制越少,反收购措施可能性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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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收购的立法政策和具体规则比较
美国模式强调董事自主,但受信义务限制不当措施;
英国、德国、欧盟模式限制董事行为,原则禁止反收购;
台湾、韩国等地尝试平衡股东与董事权利。 -
我国反收购法律制度的历史与现实
- 原法律框架借鉴英国,强制全面要约;
- 反收购决策权分布模糊,立法存在漏洞(如禁止董事行为仅限于列举情形);
- 后股权分置时代,收购方式多样(如股权支付、股份全流通),反收购手段多样,但合法性争议大,需建立纠纷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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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建议
- 坚持强制全面要约模式,完善部分要约规则;
- 禁止董事除竞价选择外的其他反收购行为;
- 规制章程条款合法性,三原则判断(合法性、诚信性、合法性);
- 承认表决权拘束协议的效力;
- 设立收购委员会,裁判要约期间纠纷。
注:总结涵盖研究核心章节要点,结构调整以图表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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