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3国金-金光金虹桥国际中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法律意见书(初稿)_33页_495kb
报告摘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总结
核心内容概述
本法律意见书由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针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设立“国金-金光金虹桥国际中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确认专项计划设立的合法性、有效性及相关各方的法律资格与授权情况。
主要观点
1. 专项计划相关方的资质和权限
- 计划管理人/推广机构:国金证券具备合法设立及有效存续的资质,持有《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符合《证券法》、《监管条例》、《管理办法》及《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
- 原始权益人:【】银行作为原始权益人,已合法设立且有效存续,具备转让信托受益权的资格,并已获得内部批准及授权。
- 托管银行:【托管】银行具备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已取得内部授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
2. 信托相关方的基本情况
- 受托人:西部信托有限公司合法设立且有效存续,具备从事资金信托业务的资质,符合《信托法》及《管理办法》。
- 委托人:【】银行作为委托人,已合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符合相关法律要求。
- 借款人/增信主体:金光纸业合法设立且有效存续,具备相关内部授权,符合《公司法》、《合同法》等法律要求。
- 资产服务机构/抵押人/质押人:上海金虹桥国际置业有限公司合法设立且有效存续,具备相关资质,权属清晰。
3. 专项计划文件的合法性
- 《计划说明书》: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及《管理规定》。
- 《认购协议》和《标准条款》:内容合法有效,符合《合同法》及《管理办法》。
- 《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符合《合同法》、《信托法》及相关规定。
- 《托管协议》:内容合法有效,符合《合同法》及《管理办法》。
4. 信托文件的合法性
- 《资金信托合同》:合法有效,符合《合同法》及《信托法》。
- 《贷款合同》:合法有效,符合《合同法》。
- 《监管协议》:合法有效,符合《合同法》及相关规定。
- 《服务协议》:合法有效,符合《合同法》。
- 《抵押合同》:合法有效,符合《合同法》及《物权法》。
- 《物业收入质押合同》:合法有效,符合《合同法》及《物权法》。
5. 基础资产情况
- 基础资产:指原始权益人转让给计划管理人的信托受益权,现金流来源于金虹桥置业的物业运营收入。
- 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基础资产真实、合法、有效,权属明确,无权利负担。
- 特定化:基础资产现金流来源明确,实现无实质性法律障碍,满足特定化要求。
- 不属于负面清单:专项计划基础资产不违反《负面清单指引》所列范围。
6. 基础资产转让的合法性
- 原始权益人有权依法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未发现对转让有法律或合同限制的约定,转让行为合法有效。
7. 质押财产情况
- 质押财产:金虹桥置业以其拥有的房地产运营产生的收益为《贷款合同》提供质押担保。
- 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质押财产真实、合法、有效,权属清晰,无第三方权利负担。
- 质押登记:根据《物业收入质押合同》,质押应在信托生效日前完成登记,质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8. 抵押财产情况
- 抵押财产:金虹桥置业以其拥有的房地产为《贷款合同》提供抵押担保。
- 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抵押财产真实、合法、有效,权属清晰。
- 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为上海市长宁区房地产交易中心。
9. 风险隔离机制
- 专项计划财产与计划管理人、托管人自有资产及其他客户资产相互独立,符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实现破产风险隔离。
10. 信用增级安排
- 物业运营收入超额覆盖:物业运营收入对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本息支出存在超额覆盖,覆盖倍数均在1.30倍以上。
- 内部分级结构: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分为优先级(70亿元)和次级(8亿元),次级占比约为10.26%。
- 抵押及质押:目标资产抵押和物业收入质押为专项计划提供双重增信保障。
- 流动性支持:如发生流动性支持事件,增信主体需在开放参与日前2个工作日足额支付差额部分。
- 增信安排:增信主体可选择信托贷款提前到期、优先收购权、支付保证金或启动临时开放程序等方式进行增信。
关键信息汇总
| 项目 | 关键信息 |
|---|---|
| 专项计划名称 | 国金-金光金虹桥国际中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
| 原始权益人 | 【】银行 |
| 计划管理人 |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托管银行 | 【托管】银行 |
| 增信主体 | 金光纸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
| 资产服务机构 | 上海金虹桥国际置业有限公司 |
| 抵押人/质押人 | 上海金虹桥国际置业有限公司 |
| 基础资产 | 原始权益人转让的信托受益权 |
| 抵押财产 | 沪房地长字(2014)第008017号房地产权证项下的土地及房屋 |
| 质押财产 | 金虹桥置业物业运营收入 |
| 信用增级方式 | 物业运营收入超额覆盖、内部分级结构、抵押、质押、流动性支持 |
| 质押登记 | 由金虹桥置业促使西部信托在信托生效日前完成质押登记 |
| 抵押登记 | 由金虹桥置业促使西部信托在信托生效日前完成抵押登记 |
| 风险隔离 | 专项计划财产独立于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自有资产及其他客户资产 |
| 资产支持证券总规模 | 78亿元,其中优先级70亿元,次级8亿元 |
总体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认为,专项计划的设立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管理办法》、《管理规定》、《信息披露指引》、《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负面清单指引》及中国证监会相关监管规定,未发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定的行为。专项计划具备合法、有效设立的条件,相关法律文件及安排符合现行法律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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