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国金-金光金虹桥国际中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法律意见书(初稿)_33页_495kb
报告摘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国金证券申请设立国金-金光金虹桥国际中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之法律意见书总结
核心内容概述
本法律意见书由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针对国金证券申请设立“国金-金光金虹桥国际中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包括相关方资质、专项计划文件合法性、基础资产及担保财产的合规性、风险隔离机制及信用增级安排等。本所认为,专项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具备设立的合法性与有效性。
主要观点
-
相关方资质与权限
- 计划管理人/推广机构(国金证券):具备合法设立及有效存续的资格,持有《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符合《证券法》《监管条例》《管理办法》《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要求。
- 原始权益人(【】银行):具备合法主体资格,已获得内部授权,符合《公司法》及有关法规要求。
- 托管银行(【托管】银行):具备合法设立及有效存续的资格,持有《金融许可证》并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授权要求。
-
专项计划文件的合法性
- 《计划说明书》、《认购协议》、《标准条款》、《托管协议》等文件内容符合《合同法》《管理办法》《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 所有文件一经签署即对相关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内容完整、格式合规。
-
基础资产的合规性
- 基础资产为原始权益人依据《资金信托合同》所享有的信托受益权,具有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 基础资产已实现特定化,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利负担。
- 基础资产不涉及《负面清单指引》所列的负面清单内容。
-
基础资产转让的合法性
- 原始权益人有权依法转让其信托受益权,且未发现转让限制条款。
- 基础资产转让行为合法有效,符合《资金信托合同》及《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的约定。
-
质押财产的合规性
- 质押财产为金虹桥置业拥有的目标资产所产生的全部物业运营收入。
- 质押财产真实、合法、有效,权属无争议,无第三方权利负担。
- 质押登记手续已依法办理,质权自登记时设立。
-
抵押财产的合规性
- 抵押财产为金虹桥置业拥有的沪房地长字(2014)第008017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 抵押财产真实、合法、有效,权属无争议,且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 抵押财产在专项计划设立后将解除原有抵押担保,无权利负担。
-
风险隔离机制
- 计划管理人与托管人破产时,专项计划财产不纳入其清算财产,实现破产风险隔离。
- 依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专项计划资产独立管理、独立核算,符合监管要求。
-
信用增级安排
- 专项计划采用多种信用增级措施,包括目标资产物业运营收入超额覆盖、内部分级结构、目标资产抵押、物业收入质押、流动性支持及增信安排。
- 信用增级安排合法有效,能够保障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偿付能力。
关键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专项计划名称 | 国金-金光金虹桥国际中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
| 基础资产 | 原始权益人转让的《资金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受益权 |
| 基础资产现金流来源 | 金虹桥置业物业运营收入 |
| 抵押财产 | 沪房地长字(2014)第008017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项下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
| 质押财产 | 金虹桥置业物业运营收入 |
| 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结构 | 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70亿元)和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约8亿元) |
| 次级比例 | 约10.26% |
| 信用增级措施 | 超额覆盖、内部分级、抵押、质押、流动性支持、增信安排 |
| 风险隔离机制 | 专项计划资产独立于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资产 |
| 法律依据 | 《证券法》《基金法》《私募基金监管暂行办法》《信托法》《担保法》《管理办法》《管理规定》《信息披露指引》《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负面清单指引》 |
总体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认为,专项计划的设立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管理办法》《管理规定》《信息披露指引》《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负面清单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专项计划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
展开完整摘要
试读结束,高清完整版pdf/doc/ppt,请点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