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5-5专项计划监管协议-修改稿_20页_447kb
报告摘要
新东原物业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监管协议总结
核心内容概述
本协议为新东原物业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中涉及的监管银行、计划管理人及基础债务人三方之间关于监管账户资金管理的法律协议。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及监督机制,旨在保障专项计划资产的安全与合规运作。
主要参与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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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管理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 法定代表人:吴坚
- 联系人:张成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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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
- 注册地址: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9号
- 负责人:李红
- 联系人:吴祺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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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债务人:
- 重庆新东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南城大道199号正联大厦23楼
- 法定代表人:陈文
- 联系人:贺淑玉
- 四川新东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东路2-6号B4幢E507室
- 法定代表人:陈文
- 联系人:黄萍
- 重庆新东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关键条款总结
1. 监管账户设立与管理
- 监管账户由基础债务人重庆新东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设立,账户信息如下:
- 户名:重庆新东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账号:3100030119100082434
-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茶园支行
- 监管账户仅用于归集特定物业服务合同项下的物业费款项,不得更改或撤销,除非计划管理人书面同意。
- 监管账户需开通网上银行查询业务,U-key由计划管理人保管,有权随时查询账户收支情况。
- 监管银行不得将监管账户与其他账户合并或截留资金。
2. 资金收付规则
- 资金流入:基础债务人需在监管账户收款日(即委托贷款还款核算日的前三个工作日)将收到的物业费划入监管账户。
- 资金流出:监管银行在监管账户划款日(即委托贷款还款核算日的前一个工作日)将资金划付至委托贷款还款账户。
- 若资金余额不足,基础债务人需将账户内全部资金划转;若余额充足,仅划转应还金额。
- 不可抗力导致划转中断的,监管银行应在不可抗力消失次日将累积资金划转至专项计划账户。
3. 风险防范措施
- 若监管账户被查封、冻结或销户,监管银行需书面通知计划管理人和基础债务人,并在新监管账户设立前,基础债务人需将物业费直接划转至委托贷款还款账户。
-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需承担相应责任,包括赔偿损失。
4. 陈述与保证
- 各方需保证其公司合法存续、拥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授权,并且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 各方不得从事任何可能影响其履行义务或对专项计划资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违法行为。
5. 监督机制
- 计划管理人有权抽查物业费归集情况,若发现违规可要求改正。
- 监管银行需监督资金划拨,对基础债务人违规请求予以拒绝。
- 基础债务人需配合监管银行和计划管理人进行监督,不得阻挠。
6. 监管银行变更
- 监管银行解任情形包括:
- 被取消监管资格;
- 连续15个工作日违反主要义务;
- 提供虚假陈述或信息;
- 发生丧失清偿能力事件。
- 解任后,计划管理人和基础债务人应委任长期信用评级不低于A级的继任监管银行。
7. 违约责任
- 任何一方违约,需赔偿其他方因违约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
- 违约通知需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应,逾期未补救视为违约。
8. 不可抗力
- 不可抗力事件包括自然灾害、社会事件、法律变更等,不构成违约。
- 事件发生后,受影响方需在15个工作日内通知其他方,并提供相关证明。
- 事件消除后,需及时通知其他方,各方仍需履行协议义务。
9. 保密义务
- 各方需对本协议相关的重要信息保密,除非涉及法律要求或交易相关披露,不得向第三方公开。
10.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 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
- 争议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提交计划管理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1. 通知与协议生效
- 所有通知需以书面形式发出,可通过传真、专人递送、挂号信或快递方式送达。
- 协议自各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自专项计划设立日起生效。
协议其他重要事项
- 协议可分割性:若某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效力。
- 有限追索:对专项计划的追索权仅限于专项计划资产及其收益。
- 协议文本:正本一式10份,各方持有数量不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协议终止:发生专项计划设立失败或终止时,协议终止,但违约、争议解决、保密条款仍然有效。
总结
本协议是专项计划资金监管的核心文件,明确了监管账户的设立、管理、资金收付规则、风险防范措施、违约责任、不可抗力处理、保密义务等关键内容。三方在协议中承担明确的监督与执行职责,以确保物业费款项的安全归集与合规划转,保障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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