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5-8专项计划资产服务协议-修改稿_19页_425kb
报告摘要
新东原物业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服务协议总结
核心内容
本协议为重庆新东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四川新东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称“新东原物业”)作为资产服务机构,与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西南证券”)作为计划管理人,就新东原物业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资产服务事项所签订的协议。协议明确了资产服务机构的职责、义务、服务内容、违约责任、不可抗力处理、保密义务、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等内容。
主要观点
1. 资产服务机构的职责
- 新东原物业被委任为专项计划的资产服务机构,负责特定物业服务合同项下物业费的归集与管理。
- 资产服务机构需确保其合法存续,并持续具备相关资质和经营许可。
- 资产服务机构需与监管银行签署《监管协议》,并设立监管账户用于归集物业费,确保资金按时划付至委托贷款还款账户。
- 资产服务机构需定期向计划管理人提供财务报告及资产服务报告,确保信息透明。
2. 服务内容与义务
- 资产服务机构需全面履行特定物业服务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以保障物业费债权不被解除或终止。
- 资产服务机构不得擅自变更物业费的清收政策或程序,包括收费方式、路径及优惠政策。
- 资产服务机构需妥善保管与物业费收入相关的所有文件和记录,并在需要时提供查阅服务。
3. 资产服务机构的变更
- 若发生合并、兼并或收购,资产服务机构需获得计划管理人的书面同意。
- 替代资产服务机构需签署确认函并提供法律意见书,以确保其承担原资产服务机构的所有义务。
- 资产服务机构变更所发生的费用由替代方承担。
- 计划管理人需将变更情况向监管部门报告。
4. 违约责任
- 任何一方违约需赔偿对方因违约行为而遭受的直接损失。
- 资产服务机构若违反其义务,需赔偿计划管理人或专项计划的直接损失,包括未能保持相关资质、未及时通知重大事项等。
5. 不可抗力
- 不可抗力事件包括自然灾害、社会事件、法律政策变更等,因不可抗力导致的义务无法履行不视为违约。
- 一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义务时,需在15个工作日内通知另一方,并提供相关证明。
- 不可抗力消除后,需及时通知并确认。
6. 保密义务
- 各方需对协议中涉及的信息进行保密,除非法律要求或经信息提供方书面同意。
- 信息可向投资者、律师、会计师、监管机构披露,但不得向媒体公开。
7.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 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交计划管理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
关键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协议主体 | 重庆新东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川新东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协议目的 | 管理特定物业服务合同项下的物业费债权,保障专项计划资产安全 |
| 服务内容 | 物业费归集、账簿管理、信息披露、合规经营、通知义务 |
| 违约责任 | 资产服务机构需赔偿因违约导致的直接损失 |
| 不可抗力 |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相关方需及时通知并提供证明,不视为违约 |
| 保密义务 | 除法定情形外,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协议内容 |
| 协议生效 | 自专项计划设立日起生效,需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
协议结构概览
- 第一条 定义:明确协议中相关术语的定义。
- 第二条 底层基础资产管理和服务:规定资产服务机构的服务内容与职责。
- 第三条 保管:要求资产服务机构妥善保管相关文件,并确保其准确性。
- 第四条 陈述、保证和承诺:资产服务机构需对自身状况、资质、合规性等作出承诺。
- 第五条 资产服务机构的变更:规定资产服务机构变更的条件与程序。
- 第六条 违约责任:明确违约行为的处理方式及赔偿责任。
- 第七条 不可抗力:定义不可抗力事件及其处理方式。
- 第八条 保密义务:规定信息保密的范围与例外情况。
- 第九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确定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机制。
- 第十条 其他:包括通知方式、协议可分割性、修改方式、弃权规则、标题说明、协议终止及法律效力等条款。
协议效力与执行
- 协议至专项计划终止日终止,但违约与争议解决条款仍有效。
- 协议为完整协议,取代此前所有相关讨论与协议。
- 正本一式八份,各方持有不同份数,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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