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_27页_1mb
报告摘要
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总结
核心内容概述
《指导意见》旨在规范我国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监管标准,防范金融风险,引导资金流向实体经济。针对资管业务中存在的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监管等问题,提出了一系列监管措施和要求,强调“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推动资管业务向净值化、透明化、合规化方向发展。
主要观点
- 风险防控优先: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减少存量风险,严防增量风险,强化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
- 服务实体经济:资管业务应以服务实体经济为根本目标,防止资金脱实向虚,避免产品复杂化引发跨市场、跨行业风险传递。
- 统一监管标准:对同类资管产品实施统一监管,实行功能监管,减少监管套利。
- 打破刚性兑付:实行净值化管理,禁止金融机构对资管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安排,强化投资者风险意识。
-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区分合格投资者与不特定公众,设定投资门槛和风险匹配要求,防止误导销售。
- 规范产品结构与分类:明确资管产品的分类标准,从募集方式和投资性质两个维度进行划分,对不同类型产品实施差异化监管。
- 限制杠杆水平:设定公募和私募产品的负债比例上限,禁止资管产品通过质押融资等方式加杠杆。
- 禁止多层嵌套与通道业务:限制资管产品嵌套层级,禁止为其他资管产品提供规避监管的通道服务。
- 强化资质与职责:金融机构需具备完善的管理体系和专业人员队伍,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保护投资者权益。
- 加强信息披露与透明度:要求金融机构对资管产品的募集、投资、收益、风险等信息进行充分披露,提高市场透明度。
- 规范资金池运作:禁止资金池业务,推行“三单”管理(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防止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
关键信息
一、资产管理业务定义
- 资管业务是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表外业务。
- 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
二、产品分类
- 按募集方式: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
- 按投资性质:分为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混合类产品。
- 明示产品类型:产品成立后不得擅自改变类型,实际投向不得违反合同约定。
三、投资者管理
- 投资者分为不特定社会公众和合格投资者。
- 合格投资者需满足一定的资产或收入门槛。
- 公募产品投资门槛较低,私募产品投资门槛较高。
四、产品监管要求
-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禁止向风险识别能力不足的投资者销售不匹配产品。
- 资质要求:金融机构应具备健全的管理体系、风险管理机制。
- 人员管理:建立资管业务人员的资格认定、培训、考核与问责机制。
五、投资限制
- 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需遵守相关监管标准,不得直接投资商业银行信贷资产。
- 禁止投资的行业:不得投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的行业和领域。
- 鼓励投资方向:支持实体经济、科技创新、重大工程等重点领域。
六、打破刚性兑付
- 实行净值化管理,真实反映资产收益与风险。
- 对刚性兑付行为进行认定并分类惩处,包括补缴准备金、罚款等。
七、流动性管理
- 禁止资金池运作,实行“三单”管理。
- 封闭式产品最短期限不低于90天,管理费率与产品期限挂钩。
八、分级产品设计
- 公募产品和开放式私募产品不得进行份额分级。
- 分级私募产品的杠杆比例受限,不得向优先级份额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九、通道与嵌套业务
- 资管产品可投资一层资管产品,但不得再嵌套其他资管产品。
- 禁止为其他资管产品提供规避监管的通道服务。
十、信息披露
- 要求金融机构主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产品信息。
- 公募产品需按开放频率披露净值,私募产品至少每季度披露信息。
十一、监管分工与协调
- 人民银行负责宏观审慎管理,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场准入与日常监管。
- 建立统一的统计制度,实现信息共享,加强监管协调。
十二、过渡期安排
- 过渡期自《指导意见》发布实施后至2019年6月30日。
- 存量产品自然存续至所投资资产到期,不得新增不符合规定的资管产品净认购规模。
十三、非金融机构管理
- 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管产品,除非国家另有规定。
- 非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需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禁止违规宣传、分拆销售、设立二级市场等行为。
总结
《指导意见》通过统一监管标准、强化风险防控、打破刚性兑付、规范产品结构、加强投资者保护等措施,系统性地推动我国资管业务健康发展,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引导资金流向实体经济,促进金融体系稳定与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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