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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摘要
总结:EBA/REC/2018/03 - 关于保密制度等效性的建议
核心内容
欧洲银行管理局(EBA)发布了一份关于第三国保密制度等效性的修订建议(EBA/REC/2018/03),旨在评估这些国家的保密制度是否与欧盟相关法律要求等效。该建议是对2015年建议(EBA/REC/2015/01)的更新,并于2018年6月完成进一步的评估,以确保与欧盟法律的一致性。
主要观点
- 法律依据:建议基于EBA条例第16条,目的是为欧盟成员国的监管机构提供关于第三国保密制度等效性的信息,以便决定是否允许其参与欧盟的监管委员会。
- 评估范围:EBA对第三国的保密制度进行了评估,包括其专业保密和信息保密措施,以确保这些制度与欧盟法律中的保密要求相等效。
- 实施要求:建议要求监管机构遵守并报告其是否符合这些要求,若未报告则视为不合规。
- 持续评估:EBA将持续评估其他第三国的保密制度,以确保监管体系的一致性和有效性。
关键信息
1. 合规与报告义务
- 本文件中的建议依据《欧洲联盟条例》(EU)第1093/2010第16条发布。
- 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应尽一切努力遵守建议。
- 监管机构需在指定日期前向EBA报告其是否符合建议或有意符合,否则将被视为不合规。
- 任何合规状态的变化也需及时报告给EBA。
- 报告将通过EBA网站发布。
2. 推荐对象
- 建议针对《欧洲联盟条例》(EU)第1093/2010第4(2)条所定义的监管机构。
3. 实施与生效日期
- 建议的实施日期为文件发布后的次日,具体日期需根据实际发布日期确定。
- 建议将被翻译成欧盟所有官方语言,并在EBA网站上发布。
4. 第三国的保密制度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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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布扎比全球金融市场监管局:
- 适用法律:全球金融市场监管局法规(FSRA)第198、203、204和258节,以及2013年法律第12条第16款。
- 评估结论: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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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金融监管局:
- 适用法律:《金融服务法》第3、35条,《金融信息保护法》第9条,《外汇交易法》第22条,《金融交易法》第4条。
- 评估结论: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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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尔多瓦国家银行:
- 适用法律:《银行法》第126、127条,《国家银行法》第36条,以及国家银行执行委员会第91号决定。
- 评估结论: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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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 适用法律:《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条,第378.1.a和c节,以及附录1。
- 评估结论:等效。
5. 后续步骤
- 建议将被翻译成欧盟所有官方语言,并在EBA网站上发布。
- 监管机构需在翻译发布后的两个月内向EBA报告其是否符合建议或有意符合。
- 未报告的监管机构将被视为不合规。
结论
EBA通过发布修订建议,进一步完善了对第三国保密制度的评估机制,以确保这些制度与欧盟法律要求一致。建议强调了监管机构的合规义务和报告责任,同时提供了详细的法律依据和评估结果,为欧盟成员国在决定是否允许第三国监管机构参与监管委员会时提供了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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