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929-兴业研究-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相关文件简评_中国版CDS正式起航_15页_790kb
报告摘要
2016年9月29日行业和信用报告总结
核心内容
2016年9月23日,交易商协会发布了《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规则》及相关配套文件,标志着中国版CDS(信用违约互换)正式落地。此次规则发布不仅丰富了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产品种类,还简化了创设流程,放宽了市场准入,为CDS在中国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主要观点
- 产品种类扩展:新增信用违约互换(CDS)和信用联结票据(CLN)两种产品,使我国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达到四种,包括CRMA、CRMW、CDS和CLN。
- 市场准入简化:取消了对交易商资质的严格门槛,仅将参与者分为核心交易商和一般交易商两类,降低了参与门槛。
- 创设流程优化:将创设登记制度改为创设备案制度,取消专家会议流程,简化了产品创设和流通程序。
- 受保护债务范围有限:目前仅限于交易商协会注册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如超短融、短融、中票等,未涵盖企业债、公司债及大部分企业贷款。
- 信用事件范围较窄:未将政府介入、拒付及延期支付纳入信用事件,且债务重组事件在特定情况下不构成信用事件。
- 定价机制尚不成熟:由于缺乏完善的信用评级体系和足够的违约数据,CDS的定价模型难以直接套用国际经验。
- 供给能力待提升:保险公司尚未明确被允许参与CDS交易,且信用利差被压缩导致市场接受的CDS定价不高,供给动力不足。
- CDS功能定位:CDS不是直接做空工具,而是投资者表达对参考实体信用风险看空的工具,有助于缓解市场冲击,提高债券市场稳定性。
关键信息
一、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分类
| 产品 | 参考标的 | 类别 | 推出时间 | 创设备案 | 参与者 | 买卖限制 | 受保护债务范围 |
|---|---|---|---|---|---|---|---|
| CRMA | 单项债务 | 合约类 | 2010年10月 | 无 | 核心交易商、一般交易商 | 净买入或净卖出余额不得超过标的债务总余额的100% | 无具体限定(贷款或其他债务均可) |
| CRMW | 单项债务 | 凭证类 | 2010年10月 | 创设机构需为净资产不少于40亿元的核心交易商,产品发行备案 | 核心交易商、一般交易商 | 买入或卖出余额不得超过标的债务总余额的100%,且创设总规模不得超过该标的债务总余额的500% | 无具体限定(贷款或其他债务均可) |
| CLN | 主体 | 凭证类 | 2016年9月 | 创设机构需为净资产不少于40亿元的核心交易商,产品发行备案 | 核心交易商、一般交易商 | 无具体限制 |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
| CDS | 主体 | 合约类 | 2016年9月 | 无 | 核心交易商、一般交易商 | 无具体限制 |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
二、与2010年《指引》的差异
| 项目 | 2010年《指引》 | 2016年《规则》 |
|---|---|---|
| 产品数量 | 2种(CRMA、CRMW) | 4种(CRMA、CRMW、CDS、CLN) |
| 市场准入门槛 | 交易商注册资本不少于8亿元,核心交易商不少于40亿元 | 仅分为核心交易商和一般交易商,无门槛要求 |
| 创设流程 | 创设登记制度,需专家会议决定 | 创设备案制度,取消专家会议流程 |
| 信用事件范围 | 未明确提及 | 包括支付违约、破产等,但未包含政府介入、拒付及延期支付 |
| 债务保护范围 | 无限制 | 仅限于交易商协会注册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
| 保费支付模式 | 无标准费率,支付方式灵活 | 无标准费率,支付方式灵活 |
| 清算方式 | 未进行集中清算 | 未进行集中清算,未来可能引入拍卖机制 |
| 决定小组构成 | 以个人组成 | 以个人组成,尚未明确其职责范围 |
三、与国际CDS规则的差异
| 项目 | 国内 | 国际 |
|---|---|---|
| 是否集中清算 | 否 | 是 |
| 继承者判定标准 | 以资产为标准 | 以债务为标准 |
| 信用事件范围 | 不包含政府介入、拒付及延期支付 | 包含7类信用事件(包括政府介入、拒付及延期支付) |
| 债务保护范围 | 仅限于交易商协会注册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 包括支付义务、借入资金、债券、贷款等 |
| 保费支付模式 | 灵活,可一次性或分期支付 | 标准化费率,季度或半年度支付 |
| 决定小组成员 | 个人组成 | 机构组成(10家交易商、5家非交易商、3家咨询机构、中央清算所) |
| 交割方式 | 直接现金或实物交割 | 通过拍卖确定最终价格 |
| 回溯期条款 | 无 | 有 |
未来发展判断
- 潜在需求成熟:随着信用风险加速释放,商业银行和信用债市场对CDS的需求显著增加。
- 需求转化受限:受保护债务范围有限、资本缓释功能不明确,限制了金融机构参与积极性。
- 供给能力待培育:保险公司未被明确允许参与,信用利差压缩导致定价偏低,市场供给动力不足。
- 定价机制待完善:缺乏完善的信用评级体系和违约数据,国际定价模型难以直接应用。
- CDS功能定位:有助于债券市场从刚兑信仰向违约市场化过渡,但并非直接做空工具。
- 市场稳定性提升:CDS可帮助缓解突发风险对债券价格的冲击,提高市场稳定性。
总结
中国版CDS的推出标志着我国信用衍生品市场进入新阶段,但其发展仍面临产品范围、定价机制、供给能力及监管政策等多重挑战。未来需在监管引导、市场培育和制度完善方面持续发力,以推动CDS市场健康发展,实现信用风险的有效分散和市场稳定性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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