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6-3关于中国电子应收账款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会计处理原则的意见书-10_11页_4mb
报告摘要
中国电子应收账款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会计处理原则意见书总结
核心内容
本意见书由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针对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拟设立并管理的中国电子应收账款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交易,提供关于其会计处理原则的分析与建议。
主要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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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背景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计划管理人,接受认购人委托,使用认购资金购买中国电子在《基础资产买卖协议》项下的应收账款资产。原始权益人与计划管理人一致确认,在专项计划设立日,原始权益人将《基础资产买卖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转移给计划管理人。 -
会计准则适用
意见书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进行分析,强调在判断金融资产转移是否满足终止确认条件时,应注重交易的实质。 -
金融资产转移的三种会计处理原则
- 第七条:若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则应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 第九条:若企业既未转移也未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则应根据是否放弃对该资产的控制进行判断。
- 第十一条:强调在判断金融资产转移是否满足终止确认条件时,应注重交易的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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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意见
基于对交易描述及会计准则的理解,认为计划管理人在专项计划设立日已取得基础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因此应确认基础资产。
关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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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主体:
- 原始权益人: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 计划管理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会计师事务所: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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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件:
- 《基础资产买卖协议》
- 《标准条款》
- 《资产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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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处理原则:
-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 强调金融资产转移的实质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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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结论:
- 在专项计划设立日,计划管理人已取得基础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应确认基础资产。
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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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书用途:仅用于贵公司内部参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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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信息:
- 名称: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注册号:110108014689085
-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1504室
- 执行事务合伙人:胡咏华、吴卫星
- 成立日期:2012年03月06日
- 经营范围:包括审计、验资、咨询等会计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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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检验登记:
- 本意见书所涉及的会计师事务所证书在年度检验后继续有效一年。
附注
- 意见书内容基于贵公司提供的资料,如资料有变动,意见可能随之调整。
- 意见书不构成对交易的审计意见或任何其他专业意见,仅提供会计处理原则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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