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3-1中国电子应收账款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之法律意见书_19页_412kb
报告摘要
方达津师事務所法律意见书总结
核心内容概述
本法律意见书由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出具,针对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东证资管”)设立“中国电子应收账款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评估。该专项计划旨在通过资产证券化方式,将中国电子持有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专项计划,并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主要观点
1. 各参与方的主体资格与权限
- 管理人(东证资管):具备合法设立和有效存续的资质,持有《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经营范围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及《管理规定》的要求。
- 销售机构:与管理人相同,为东证资管,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权限。
- 托管人(光大银行北京分行):合法设立且有效存续,持有《金融许可证》,具备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并已获授权开展专项计划相关托管业务。
- 监管人(中电财务、振华财务):均合法设立且有效存续,持有相应的《金融许可证》,具备监管专项计划的资质和权限。
- 原始权益人(中国电子):合法设立且有效存续,具备转让应收账款债权的资格。
- 资产服务机构(中电数据):合法设立且有效存续,具备提供基础资产管理服务的资质和权限。
2. 专项计划法律文件的合法性
- 《计划说明书》:内容和格式符合《管理规定》要求。
- 《认购协议》与《标准条款》:为不可分割的协议文件,内容符合《合同法》、《管理办法》及《管理规定》。
- 《基础资产买卖协议》:明确了基础资产转让的条件和义务,内容合法有效。
- 《托管协议》:明确了托管人职责,符合《合同法》及《管理办法》。
- 《服务及监管协议》:明确了资产管理和监管职责,内容合法有效。
3. 基础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 基础资产为原始权益人通过合法签订的应收账款转让合同获得的应收账款债权及其附属担保权益。
- 基础资产真实、合法、有效,不涉及负面清单所列资产。
- 基础资产权属明确,未设定抵押、质押等权利负担。
- 基础资产符合专项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合格标准,包括付款义务人资质、无争议、无诉讼、无破产风险等。
4. 基础资产转让的合法有效性
- 基础资产转让基于合法有效的《基础资产买卖协议》及应收账款转让合同。
- 基础资产转让符合《合同法》相关规定,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禁止转让的情形。
- 基础资产转让后,原始权益人不再享有相关权利,转让行为合法有效。
5. 风险隔离的有效性
- 与认购人固有资产相分离:专项计划资产与认购人固有资产有效隔离,符合《管理规定》。
- 与管理人固有资产相分离:专项计划资产独立于管理人自有资产,管理人对专项计划资产单独记账、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 与托管人固有资产相分离:专项计划账户独立于托管人资产,资金安全不受托管人清算影响。
- 与原始权益人固有资产相分离:基础资产转让后,与原始权益人固有资产实现有效隔离,确保其不被纳入清算财产。
6. 信用增级安排的合法性
- 专项计划采用优先级/次级分层机制作为信用增级方式,符合《管理规定》。
- 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享有优先受偿权,次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承担相应风险,该信用增级安排合法有效。
关键信息
- 专项计划设立依据:《证券法》、《合同法》、《担保法》、《企业破产法》、《管理办法》及《管理规定》。
- 基础资产数量:总计5097笔,涉及15家原始权益人下属公司。
- 抽样审查比例:中国电子器材深圳有限公司(22.83%)、深圳中电国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8.80%)、深圳泰日升实业有限公司(22.08%)。
- 基础资产合格标准包括:中国法律项下合法有效、无瑕疵履行、无违约、不涉及外贸应收款、付款义务人合法存续、无争议、无第三方权利负担等。
- 专项计划资产与各参与方固有资产有效隔离,确保投资者权益不受影响。
法律意见结论
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认为,东证资管设立专项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各参与方具备相应资质,专项计划法律文件合法有效,基础资产真实、合法、有效,转让行为合法,风险隔离措施有效,信用增级安排合法,专项计划整体具备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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