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5-4中国电子应收账款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托管协议_65页_1mb
报告摘要
中国电子应收账款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托管协议总结
核心内容
本协议是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证资管”)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北京分行”)就中国电子应收账款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的托管事宜所签订的协议。协议详细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托管费用、账户管理、资金运用、信息披露、监督机制、违约责任、不可抗力及争议解决等内容,确保专项计划的顺利运作与资产安全。
主要观点
- 托管关系:东证资管为管理人,光大银行北京分行作为托管人,负责专项计划资产的保管和资金划拨。
- 专项计划设立与终止:专项计划设立日为资金达到目标金额并划入专项计划账户之日,终止日为专项计划资产处置完毕或法定到期日届至。
- 资金管理与运用:专项计划资金只能用于购买基础资产或进行合格投资,包括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等低风险产品。
- 账户管理:包括回收款归集账户、专项计划账户、计划推广专户等,所有资金收支均需通过专项计划账户进行。
- 信息披露与报告:管理人与托管人需定期向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披露《资产管理报告》和《托管报告》,确保信息透明。
- 监督机制:双方有义务监督对方履行义务,管理人有权监督托管人的资金拨付,托管人有权监督管理人的分配指令。
- 违约责任:违约方需承担直接损失赔偿责任,且托管人不承担对投资项目的合规审查义务。
-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事件不会构成违约,双方应协商解决并继续履行义务。
关键信息
1. 专项计划关键日期
- 专项计划设立日:资金达到目标金额并划入账户之日。
- 基准日:2015年11月25日。
- 兑付日/T日:未发生加速清偿事件时为2016年12月【】日,发生加速清偿事件时为事件发生日。
- 资产服务机构核算日:分配基准日同日。
- 托管人报告日:每年4月30日之前或清算报告出具之日。
- 管理人报告日:同托管人报告日。
2. 账户与资金管理
- 专项计划账户:由光大银行北京分行开立,用于接收和支付专项计划资金。
- 回收款归集账户:包括中电财务与振华财务的账户,用于接收基础资产回收款。
- 计划推广专户:用于接收认购资金。
- 资金划拨:所有资金收支需通过专项计划账户进行,包括支付基础资产购买价、收益分配及费用支付。
3. 托管人权利与义务
- 托管费:每年度第一个分配日支付10万元人民币。
- 资金保管:托管人应妥善保管专项计划资产,确保其独立性和安全性。
- 监督与执行:托管人需监督管理人的资金拨付指令,确保其合法合规,如遇违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报告。
- 报告义务:托管人需按时提供《年度托管报告》并协助管理人处理清算事宜。
4. 管理人权利与义务
- 分配指令:管理人有权向托管人发送分配指令,用于资金拨付与收益分配。
- 监督与核查:管理人有权监督托管人履行职责,如发现违规行为,有权要求改正或解任托管人。
- 信息披露:管理人需向托管人和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披露《收益分配报告》及《资产管理报告》。
- 合规与独立管理:管理人需对专项计划资产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不得与自有资产混同。
5. 专项计划相关方定义
- 原始权益人: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 资产服务机构:中电数据服务有限公司。
- 监管人: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及振华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 托管人:光大银行北京分行。
- 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包括优先级和次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具体分类根据资金回收进度确定。
6. 违约与解任
- 托管人解任事件:包括被取消托管资格、未能履行义务、违反陈述保证、信用等级下降等。
- 管理人解任事件:包括丧失清偿能力、未能履行义务、违反陈述保证等。
- 解任程序:需由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决定,并需书面通知。
7. 保密义务
- 双方需对协议中涉及的信息严格保密,除非为履行协议或法律规定,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8. 争议解决
- 争议应通过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适用普通程序,仲裁结果具有终局效力。
附件内容
- 附件一:专项计划账户到账通知(样本)
- 附件二:基础资产购买价付款指令(样本)
- 附件三:专项计划分配指令(样本)
- 附件四:分配指令授权书
- 附件五:托管银行、资产服务机构预留印鉴
- 附件六:托管报告格式
- 附件七:专项计划资产分配、费用、终止和清算相关条款
总结
本协议明确了东证资管与光大银行北京分行在专项计划中的托管关系,确保资产安全、资金合规运作和信息披露透明。双方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相互监督,保障专项计划顺利实施,同时对违约行为设定了明确的责任追究机制。协议结构严谨,涵盖内容全面,是专项计划运作的重要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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