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6-3关于专项计划会计处理意见的说明_5页_356kb
报告摘要
新东原物业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会计处理意见总结
一、核心内容概述
本文件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马股份”)拟实施的“新东原物业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所出具的会计处理专项咨询意见。该专项计划涉及资产证券化操作,核心内容包括原始权益人将委托贷款债权转移给专项计划,并通过差额补足承诺保留部分风险和报酬。会计师事务所基于《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对相关会计处理方式进行了分析与建议。
二、主要观点与关键信息
1. 证券化交易结构
- 参与方:迪马股份、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南岸支行、重庆新东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川新东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交易流程:
- 迪马股份向工商银行提供5.5亿元人民币委托贷款。
- 基础债务人以其物业费债权作为质押担保。
- 西南证券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募集资金。
- 专项计划通过《资产买卖协议》购买原始权益人持有的委托贷款债权。
- 原始权益人签署《差额补足承诺函》,承诺在专项计划资金不足时补足差额。
2. 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1)金融资产的分类与确认
- 委托贷款债权属于非衍生金融资产,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应作为贷款和应收款项类金融资产核算。
- 按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
(2)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标准
-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判断是否终止确认金融资产的关键在于是否转移了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
- 本项目中,迪马股份保留了差额补足义务,因此未转移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不得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3. 会计处理建议
- 原始权益人应继续确认所转移的金融资产整体。
- 收到的对价应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后续按摊余成本计量。
- 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不得相互抵销。
- 金融资产产生的收入和金融负债产生的费用应在后续会计期间继续确认。
- 若金融资产以摊余成本计量,相关金融负债不得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三、注意事项
- 本意见基于迪马股份提供的资料和解释,若实际交易结构与理解存在差异,会计处理可能需要调整。
- 若未来国家出台具体会计处理规定,应根据新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 本文件仅限于迪马股份资产证券化项目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且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不承担其他使用方的责任。
四、结论
迪马股份在“新东原物业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中,虽然将委托贷款债权转移给专项计划,但由于保留了差额补足义务,实质上仍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因此,不得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并应将收到的对价确认为金融负债,后续按摊余成本进行计量,不得相互抵销。该处理方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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