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新规培训——金杜-2018.05-38页
报告摘要
资管新规总结
核心内容
资管新规旨在规范我国资产管理业务,统一监管标准,防控金融风险,引导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新规从格局、细节、操作三个层面展开,重点解决资管业务中的多层嵌套、刚性兑付、杠杆不清、套利严重、投机频繁等问题。
主要观点
- 统一监管标准:资管业务将按照产品类型而非机构类型实施监管,确保同类产品适用统一标准,减少监管套利和真空。
- 禁止刚性兑付:资管产品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金融机构不得为资管产品提供担保、回购等代为承担风险的承诺。
- 穿透式监管:监管将向上识别最终投资者,向下识别底层资产,确保资金流向透明。
- 强化信息披露:金融机构需主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产品信息,包括募集信息、资金投向、杠杆水平、收益分配、托管安排等。
- 禁止资金池业务:资管产品需做到“三独立”(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等资金池业务。
- 限制非标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需遵守限额管理、流动性管理等规定,且不得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
- 分级产品限制:分级私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40%,分级比例根据产品类型设定,不得对优先级份额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 通道业务受限:资管产品不得为其他资管产品提供规避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仅允许再投资一层产品,且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产品。
- 合格投资者门槛:公募产品起投金额为1元,固定收益类不低于30万元,权益类不低于100万元,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不低于100万元,混合类不低于40万元。
- 监管主体明确: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宏观审慎管理与统一报告制度,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场准入和日常监管。
关键信息
产品定义与适用范围
- 资管产品包括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管等产品。
- 私募投资基金适用专门法律,创业投资基金和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另有规定。
- 财产权信托、私募投资基金未被明确纳入资管产品范围,需另行讨论。
投资端要求
- 标准化资产需满足等分化、可交易、信息披露充分、集中登记、独立托管、公允定价、流动性机制完善等条件。
- 非标准化资产需遵守限额和流动性管理规定。
- 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投资,但可投资其收益权,且需严格控制投资规模。
- 投资范围:公募产品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和股票,私募产品可投资非标资产、未上市企业股权、受(收)益权等。
- 期限管理:封闭式产品期限不得低于90天,投资非标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产品到期日或开放式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
资金端要求
- 资金池业务被全面禁止,要求“三独立”管理。
- 合格投资者需满足一定资产或收入门槛,且不得使用非自有资金投资。
- 信息披露需符合不同产品类型的具体要求,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重大事项公告等。
- 禁止代销: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代理销售资管产品,基金代销牌照价值提升。
操作限制
- 分级产品:公募和开放式私募产品不得分级,分级私募产品需符合杠杆比例要求。
- 通道业务:禁止为其他资管产品提供规避监管的通道服务,仅允许一层嵌套。
- 期限错配:禁止以短投长、长拆短卖等行为,需匹配底层资产期限。
- 资金流管理:资管产品资金需原路返回,管理人需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
过渡期安排
- 过渡期为2020年底,期间金融机构可发行老产品对接存量资产,但不得新增不符合新规的产品。
- 金融机构需制定整改计划并报送监管部门,确保平稳过渡。
- 过渡期结束后,所有资管产品需全面符合新规要求。
总结
资管新规标志着我国资管行业从“分业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统一监管标准,强化风险防控,推动行业规范发展。其核心在于打破刚兑、穿透监管、统一标准、限制杠杆、规范信息披露,并明确合格投资者门槛、禁止资金池、限制通道业务、规范分级产品等操作要求。同时,新规为资管产品的发展提供了新的路径,如财产权信托模式,但对传统结构化、资金池等业务模式形成了明确限制,促使金融机构优化产品结构、提升合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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