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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摘要
总结:EBA/REC/2018/03 关于保密制度等效性的建议
核心内容
欧洲银行管理局(EBA)发布了《关于保密制度等效性的建议》(EBA/REC/2018/03),旨在评估第三国的保密制度是否与欧盟法律中规定的保密要求等效。这些建议是对2015年版本的补充和修正,反映了EBA对更多第三国监管机构的评估结果。
主要观点
- 法律依据:建议基于《EBA条例》第16条,用于支持欧盟成员国和监管机构在评估第三国监管机构是否符合欧盟法律要求时做出判断。
- 保密制度等效性:EBA认为,某些第三国的保密制度在专业保密、信息保护和适用法律等方面与欧盟要求等效,因此这些监管机构可以参与欧盟的监督委员会。
- 持续评估:EBA指出,保密制度的评估是一个持续的过程,未来将继续进行相关评估工作。
- 合规与报告义务:所有适用的监管机构必须向EBA报告其是否遵守或有意遵守这些建议,若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报告,将被视为不合规。
关键信息
1. 建议的适用范围
- 建议适用于根据《EBA条例》第4(2)条定义的“监管机构”。
- 建议将适用于欧盟成员国的监管机构与第三国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
2. 报告要求
- 监管机构需在特定日期前向EBA提交合规或非合规的声明,或说明原因。
- 未在截止日期前提交报告的监管机构将被视为不合规。
- 报告需通过EBA网站提交指定表格,并发送至 compliance@eba.europa.eu。
3. 建议的实施与生效
- 建议的生效日期为 [Publication date +1]。
- 建议将被翻译成所有欧盟官方语言,并在EBA网站上发布。
4. 评估的第三国监管机构
以下为部分被评估并被认为在保密制度方面等效的第三国监管机构及其相关法律条款:
| 监管机构 | 相关法律条款 | 评估结论 |
|---|---|---|
| 阿布扎比全球市场金融监管局 | 《金融服务业和市场条例》第198、203、204、258条;行为守则第2.10条 | 等效 |
| 韩国金融监管局 | 《金融服务业法》第3、35条;《官方信息法》第9条;《外汇交易法》第22条;《金融交易法》第4条 | 等效 |
| 摩尔多瓦国家银行 | 《银行活动法》第126条;《摩尔多瓦国家银行条例》第17条;行为守则第36条 | 等效 |
|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第378.1(a)、378.2-3、5、7、9条;《信息提供者监管指引》第7.1-7.3条 | 等效 |
5. 未来工作
- EBA将继续评估更多第三国的保密制度,并更新相关建议。
- 建议的更新将影响欧盟成员国和监管机构在国际合作中的判断和行为。
结论
EBA/REC/2018/03 是对2015年建议的修订,旨在确保第三国的保密制度与欧盟法律要求保持一致。该建议不仅为监管机构提供了合规指导,还为欧盟与第三国之间的监督合作奠定了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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