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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摘要
CDR 系列十五:CDR 上市交易配套规则逐步健全总结
核心内容
2018年6月15日,中国证监会会同银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商业银行担任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有关事项规定》,同时修订《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后持续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存托凭证存托协议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沪深交易所同步发布《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交易实施办法》。这些举措标志着CDR(中国存托凭证)上市交易的配套规则逐步健全,为创新企业境内发行CDR提供了制度保障。
主要观点
- CDR发行与监管框架逐步明确:CDR的发行规则、战略配售、超额配售选择权、市值计算、锁定期安排等均被纳入监管体系,CDR的管理框架建立在A股普通股之上,进一步巩固了其作为“境内上市证券”的地位。
- 商业银行担任CDR存托机构的条件:商业银行需为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本净额不低于4000亿人民币或等值可兑换货币,并在纽约或香港设有股票托管业务资格的境外机构。
- 战略配售与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引入:CDR发行允许引入战略配售和超额配售选择权,有助于稳定二级市场价格,降低发行对市场的冲击。
- 取消2000万以下直接定价发行限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2000万股以下且无老股转让计划的,也可通过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提升了市场定价的灵活性与专业性。
- 完善回拨机制与锁定期设置:回拨比例与锁定期设置更加灵活,有利于形成更合理的网上网下股权分配结构,发挥机构投资者的专业定价能力。
- CDR上市交易规则与A股相似:CDR的交易规则包括价格涨跌幅限制(10%)、最小申报单位(100份或其整数倍)、大宗交易门槛(30万份或200万元)等,均与A股普通股一致。
关键信息
1. 商业银行担任CDR存托机构要求
- 注册地要求: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 资本实力要求:最近一年资本净额不低于4000亿人民币或等值可兑换货币。
- 境外机构设置要求:在纽约、香港等地区合计拥有5家以上境外机构,且在纽约或香港地区应具有股票托管业务资格。
2.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修订要点
- 纳入CDR市值计算:CDR纳入新股申购流通市值计算,强化其与普通股票的可比性。
- 允许战略配售与超额配售选择权: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大体量个股外,CDR也可引入战略配售和超额配售选择权。
- 取消2000万股以下直接定价限制:允许通过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提升定价灵活性。
- 完善回拨机制:根据申购倍数调整回拨比例,同时取消“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规定,锁定期设定更加灵活。
3. CDR上市交易细则
- 发行规模门槛:CDR公开发行规模应大于1亿份或对应市值不低于50亿人民币。
- 投票权差异限制:特别投票权股份的投票权数量不得超过普通投票权股份的20倍,普通投票权比例不得低于10%。
- 交易规则:CDR以人民币为计价货币,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单日涨跌幅限制为10%,上市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
- 大宗交易与协议转让:单笔买卖申报数量不低于30万份或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的,可采用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参照股票协议转让规则。
风险提示
- 宏观经济风险:市场环境变化可能影响CDR的发行与交易。
- 政策落实不达预期:相关配套政策可能因执行不力或调整而影响CDR的发展进程。
投资者说明
本研报风险等级为R4(中高风险),仅适用于专业投资者及风险承受能力为C4、C5的普通投资者。非适用投资者请勿阅读、收藏或使用本研报中的任何信息。
分析师介绍
- 孙金钜:新时代证券研究所所长,首席中小盘研究员,专注于新兴产业研究,曾多次获得新财富最佳分析师中小市值研究第一名。
投资评级说明
- 行业评级:推荐、中性、回避,分别对应行业指数强于、持平、弱于市场基准(沪深300指数)。
- 公司评级:强烈推荐、推荐、中性、回避,分别对应公司股价表现超越、高于、相当、低于所覆盖股票平均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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