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1-06-KPMG_China-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法规的更新_6页_1mb
报告摘要
中国税务快讯: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更新总结
政策背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于2015年联合发布财税[2015]119号文件,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取代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税[2013]70号文件。该政策旨在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鼓励企业创新。
关键要点
- 追溯期延长:企业符合条件但未及时享受优惠的,可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最长3年。
- 活动范围扩大:新政策不再严格要求研发活动必须属于特定高新技术领域,企业只需满足定义即可。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研发活动包括创意设计、产品创新等。
- 会计核算简化:企业不再需要独立设置“专账”,可通过辅助账或补充账目归集研发费用。
- 费用范围扩展:几乎所有研发费用均可享受扣除,新增项目如专家咨询费、知识产权费用、差旅费等,但总额不超过可加计扣除总额的10%。
- 研发活动定义更新:要求研发活动具有“系统性”,删除了原政策对成果领先的要求。
影响分析
- 企业受益: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获税收优惠,推动创新投资。20%以上申请企业可能面临税务机关核查,因此企业需加强研发项目识别和费用归集系统。
- 负面清单限制:特定行业(如烟草、零售、房地产)不可享受优惠,除非活动合规。政策对服务行业的创新支持可能有限制,需关注未来调整。
- 委托与境外研发:委托外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上限为80%,委托境外研发不可享受优惠。集团内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要求简化。
- 其他变化:不再强制要求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但税务机关操作尚不明确。
企业应对建议
企业应提前评估研发活动,完善记录系统,把握追溯期机会。政策鼓励创新,但需注意行业限制和税务合规。未来政策可能调整负面清单,建议持续关注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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