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0-27-KPMG_China-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自主创新示范区范围放宽和完善_3页_1mb
报告摘要
中国税务快讯第二十九期总结
政策解读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于2015年10月21日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公布了两项税务优惠政策调整,旨在支持企业研发投入和鼓励创新创业。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调整
从2016年1月1日起:
- 扩大研发活动范围:除不宜适用的活动和行业外,企业发生的研发支出均可享受加计扣除,不再仅限于高新技术领域八个目录。
- 追溯调整:允许企业对过去3年内应扣未扣的研发费用申请追溯加计扣除。
- 简化费用归集与核算:新政策允许企业在现有会计科目基础上设置辅助账进行研发费用管理,不再强制专账。
- 备案简化:采取事后备案制度,减少审核程序,但仍需注意费用归集记录和辅助账设置的重要性。
- 费用范围扩展: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试制产品检验费、专家咨询费及合作研发费用等纳入加计扣除范围。
相关政府部门将发布进一步指导文件,企业应积极筹划利用税收优惠推动创新。
自主创新示范区优惠政策推广
自2015年10月1日起,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部分所得税试点政策将推广至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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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税收抵扣:
- 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法人合伙人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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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让税收优惠:
- 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500万元以内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部分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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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税收优惠(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股份奖励给技术人员,或转增股本,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期限不超过5年。
企业可联系毕马威顾问或参考其研发税务优惠出版物,获取更多操作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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