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_5页_713kb
报告摘要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总结
核心内容
本细则是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制定,旨在规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确保发行过程的合法、合规与透明。细则涵盖了发行对象、定价机制、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决议程序、核准与发行流程等关键环节,明确了各方的责任与义务。
主要观点
- 规范目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有利于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同时提高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 参与主体责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人、承销商、专业人员及其所在机构,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知情人员,需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利用非公开发行股票谋取不正当利益。
- 定价机制:定价基准日可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得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的均价。
- 发行对象限制:发行对象不得超过10名,若为多个基金认购,则视为一个对象;信托公司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 限售期规定:对于特定发行对象(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战略投资者等),其认购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对象则为12个月。
- 决策流程:非公开发行股票需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并按规定披露信息;董事会需明确发行对象、定价原则、限售期、发行数量等关键内容。
- 合规与保密:保荐人和律师需尽职调查,确保合规性;申购报价过程需保密,由律师见证;发行结果需公平、公正,且需向证监会备案。
关键信息
第一章 总则
- 非公开发行股票需符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以提高公司质量和盈利能力。
- 参与方需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泄露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发行对象需配合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发行对象与认购条件
- 定价基准日:可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发行首日。
- 发行对象限制:不超过10名,基金认购视为一个对象,信托公司只能用自有资金认购。
- 特定对象认购:若发行对象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战略投资者,其股份限售期为36个月;其他对象为12个月。
- 认购合同:若董事会已确定发行对象,需在决议当日或前一日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认购合同,合同应明确认购数量、价格、限售期等。
第三章 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决议
- 董事会职责:需明确定价基准日、发行对象范围、定价原则、限售期等,并在决议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
- 股东大会职责:需批准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且已确定为发行对象的股东需回避表决。
- 涉及重大资产事项:若涉及资产审计、评估或盈利预测,相关结果需在股东大会通知中一并公告。
第四章 核准与发行
- 申请流程:股东大会批准后,可向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按《申请文件目录》编制。
- 保荐人与律师职责:需对发行合规性进行尽职调查,出具结论性意见。
- 发行时间与对象选择:若董事会未确定发行对象,需在核准后选择发行时间,并在发行前1日向特定对象发送认购邀请书。
- 认购邀请书内容:需明确申购规则、定价原则、认购数量分配等,由公司盖章及保荐人签署。
- 申购报价管理:需保密,由律师现场见证;按价格优先原则确定发行对象与价格。
- 资金管理:认购资金应先划入保荐人专户,验资后划入募集资金专户。
- 发行结果公告:需在验资后次一交易日提交备案材料,并编制发行情况报告书。
- 合规性报告:保荐人与律师需对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进行详细说明,确保公平、公正。
结论
本细则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提供了系统性的规范,涵盖了从决策、定价、发行到信息披露的全过程,强调了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投资者权益和公司治理的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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