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CDR系列十八_沪伦通开始制度铺垫_CDR建设稳步推进_7页
报告摘要
CDR系列十八:沪伦通开始制度铺垫,CDR建设稳步推进
核心内容概述
本文档围绕沪伦通的制度建设与CDR(中国存托凭证)的发展展开,重点分析了沪伦通作为CDR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运作模式、投资者准入、跨境转换机制、融资功能及监管规定等方面的特点。文档还对比了沪伦通下的东向CDR与创新企业CDR之间的差异,强调沪伦通在制度设计上的渐进性和规范性。
主要观点
1. 沪伦通是CDR制度建设的重要环节
- 沪伦通采用“互发存托凭证”的方式实现中英两地市场互联互通,不同于沪深港通的“订单路由”模式。
- 沪伦通分为东向和西向业务,东向业务指伦交所上市公司发行CDR至沪市,西向业务指沪市A股公司发行GDR至伦交所。
- 初期沪伦通DR(存托凭证)基础证券仅限于股票,不具备融资功能。
- 沪伦通的推出标志着CDR制度建设的稳步推进,将在制度成熟后推出。
2. 沪伦通东向CDR与创新企业CDR存在差异
| 项目 | 对比 |
|---|---|
| 发行企业 | 创新企业CDR:海外红筹企业(如阿里、小米)<br>沪伦通东向CDR:伦交所主板高级公司 |
| 基础股份 | 创新企业CDR:新增证券发行,具备融资功能<br>沪伦通东向CDR:存量股票发行,不具备融资功能 |
| 审核认定资质 | 创新企业CDR:需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认定,再经发审委审核<br>沪伦通东向CDR:由上交所核查,证监会核定,无需发审委 |
| 跨境转换 | 创新企业CDR:不允许转换<br>沪伦通东向CDR:允许与基础证券转换,由跨境转换机构操作 |
| 核发上限 | 两种CDR均设有数量上限,沪伦通上限以CDR对应基础证券占总股本比例为标准(如5%) |
| 交易机制 | 创新企业CDR:竞价交易<br>沪伦通东向CDR:可能引入做市商机制 |
3. 沪伦通下双向业务允许DR与基础证券相互转换
- 东向CDR和西向GDR均可实现与基础证券的相互转换,有助于增强市场流动性。
- 转换机制将影响两地市场的价格联动,消除套利空间。
- 东向CDR转换由跨境转换机构发起,西向GDR转换存在锁定期。
4. 西向GDR具备融资功能
- 西向GDR可以以新增股票为基础发行,实现融资功能。
- GDR发行价格按比例换算后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的90%,为后续CDR定价提供参考。
- 西向GDR也允许与基础证券转换,但首次公开发行的GDR在上市6个月内不得兑回,控股股东认购的GDR在36个月内不得转让。
关键信息
- 制度铺垫:证监会发布《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标志着沪伦通及CDR建设进入制度设计阶段。
- 投资者准入:沪伦通对A股投资者设置准入门槛,尤其是个人投资者需满足金融资产持有规模要求。
- 跨境转换机制:沪伦通下的CDR与GDR均允许与基础证券转换,但存在锁定期和数量上限。
- 融资功能:西向GDR具备融资功能,而东向CDR不具备,仅用于跨境流通。
- 监管机制:证监会对CDR和GDR的数量上限进行设定,跨境转换机构需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和国际业务经验。
- 风险提示:文档提示了宏观经济风险、政策落实不达预期等潜在风险。
总结
沪伦通作为CDR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制度设计体现了渐进性和规范性。与创新企业CDR相比,沪伦通下的CDR不具备融资功能,且无需通过发审委审核,初期以存量股票发行,由跨境转换机构建立初始流动性。西向GDR则具备融资功能,发行价格存在下限,且可与基础证券转换,但存在锁定期。沪伦通的推出将有助于完善CDR制度体系,增强中英市场互联互通,推动跨境资本流动与市场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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