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违约复盘系列之八_逆境求索_违约后的回收率与求偿方式_22页_1mb
报告摘要
债券违约后的回收率与求偿方式分析总结
核心内容
本文从五个维度(综合、所有制、券种、地区、行业)分析了我国信用债市场中债券违约后的回收率情况,并总结了多种违约后的处置方式,为债权人提供了详尽的参考。
主要观点
1. 综合维度
- 我国信用债市场违约累计规模达2481.27亿元(截至2019年10月11日),违约后回收率为10.29%,远低于穆迪统计的56.50%的国际水平。
- 2014年以来,违约后回收率持续下降,主要原因是司法程序和债务重组耗时较长,且部分违约主体涉及严重经营亏损、财务舞弊等问题,导致回收率偏低。
- 随着时间推移,回收率有望逐步提升,同时回收时长也将延长。
2. 所有制维度
- 国企违约率(按主体统计为15.54%,按金额统计为1.01%)显著低于民企(按主体统计为84.13%,按金额统计为9.16%)。
- 国企违约后回收率(18.47%)比民企(8.40%)高10.07个百分点,显示出国企在债务危机中受到地方政府支持,回收率相对较高。
3. 券种维度
- 企业债回收率最高,私募债回收率最低,仅为2.13%。
- 私募债因发行门槛低、信息披露不足、存在资金实际使用人与融资主体不一致等问题,导致违约风险较高,回收难度大。
4. 地区维度
- 北京、江苏、广东违约主体数量多,但因经济发达,违约率仍较低。
- 宁夏、辽宁、内蒙古违约率较高,主要与重工企业占比大、行业景气度受去产能等政策影响有关。
- 新疆、内蒙古、四川的回收率较高,主要得益于地方政府在债务危机中的积极干预和支持。
5. 行业维度
- 各行业违约分布较为分散,行业逻辑不是主导违约的核心因素。
- 回收率在行业间差异显著,但无明显共性特征,反映出行业间资产质量和债务结构的多样性。
关键信息
一、违约后回收率测算
- 截至2019年10月11日,我国信用债市场累计违约规模为2481.27亿元,回收率仅为10.29%。
- 2014年违约回收率为73.31%,2018年仅为2.50%,回收率持续下降。
二、违约主体与回收率关系
- 2016年之后的违约主体由于尚未完成司法程序和债务重组,回收率普遍较低。
- 民企违约率持续高于国企,且回收率低于国企,反映出民企在风险控制和债务管理方面的不足。
三、券种与违约率
- 企业债违约率最低,私募债违约数量最多,占总体24.70%,回收率最低。
四、地区与回收率
- 北京、江苏、广东违约主体数量多,但违约率低;宁夏、辽宁、内蒙古违约率高,回收率低。
- 新疆、内蒙古、四川因政府干预,回收率较高,尤其是四川曾协调解决多起违约债券。
五、行业与回收率
- 各行业违约分布较分散,行业逻辑非主导因素。
- 回收率无显著共性特征,但部分行业如化工、钢铁、食品饮料等回收率较低。
债券违约后的处置方式
1. 诉讼类方式
- 破产诉讼:可加快回收进度,但存在企业恶意逃债、转移财产等风险。
- 追究刑事责任:适用于债务人拒不执行判决的情形,包括拒不执行生效裁决罪等。
- 诉讼股东:若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可追究股东的连带责任。
2. 其他类方式
- 债转股:将债权转为股权,可能改善企业经营状况,但需评估企业未来收益。
- 债务重组:通过协商或法院裁定,调整债务结构,提高回收效率。
- 以物抵债:利用债务人资产抵偿债务,适用于企业存在可处置资产。
- 执行公证: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提高执行效率。
- 申请仲裁:仲裁程序灵活、保密性强,适用于商事纠纷。
- 行使撤销权:撤销债务人损害债权的行为,如无偿转让、低价出售资产等。
- 行使代位权:债权人可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方的权利,防止债务人逃避债务。
- 揭开公司面纱:在公司人格混同、股东滥用公司独立地位等情形下,可追究股东连带责任。
3. 担保或第三方代偿
- 实现担保物权:担保人可通过抵押、质押等方式优先受偿。
- 追加被执行人:在原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可追加其他相关主体为被执行人,以保障债权人权益。
风险提示
- 信息收集和因素判断存在误差,可能影响回收率的测算和处置方式的选择。
- 实务中需注意法律程序的复杂性及执行中的不确定性。
总结
本文系统分析了我国信用债市场中债券违约后的回收率及处置方式,指出回收率整体偏低,且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所有制、券种、地区和行业等。同时,提出多种法律手段和非法律手段用于追偿违约债券,为债权人提供了全面的参考。然而,实际操作中仍面临诸多挑战,需谨慎评估和选择合适的处置方式。
展开完整摘要
试读结束,高清完整版pdf/doc/ppt,请点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