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专题报告:PPP监管趋严,引导真股权、规范化发展-20171128-东北证券-10页
报告摘要
证券研究报告总结:PPP监管趋严,引导真股权、规范化发展
核心内容
本报告分析了2017年11月财政部与国资委发布的两份重要政策文件,对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进行监管强化,旨在遏制隐性债务风险,推动PPP项目向“真股权”和规范化方向发展。同时,报告还探讨了资管新政对PPP业务和地方产业基金的间接影响。
主要观点
- 监管趋严:2017年前三季度PPP项目库进出比显著下降,表明监管力度加大,主要针对名股实债、违规担保、缺乏运营内容等不规范行为。
- 财政部92号文:重点在于规范地方财政部门行为,防止PPP异化为新的融资平台,强调财政风险控制,提出具体违规清退标准,并设定完成时限和惩罚措施。
- 国资委192号文:针对央企PPP业务,强调防表外、降杠杆,通过总量控制、项目准入、会计核算等措施,防止央企过度金融化。
- 资管新政:对地方产业基金和PPP业务没有直接新增影响,但可能间接规范资金提供方行为,限制杠杆率和投资集中度。
关键信息
一、监管背景与趋势
- PPP模式在近年来快速发展,但存在泛化滥用、隐性债务风险上升等问题。
- 财政部和国资委相继出台政策,强化对PPP项目的监管,以防止其异化为融资平台。
- 2017年11月前,PPP项目库进出比分别为8.66、7.21、2.05,显示监管趋严趋势。
二、财政部92号文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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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防止PPP异化为融资平台,遏制隐性债务风险增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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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
- 限增量、查存量,对入库项目进行规范清理。
- 明确违规清退标准(7条23类)。
- 建立责任主体分工,包括省级、市县级财政部门及财政部PPP中心。
- 设定完成时限为2018年3月31日。
- 惩罚措施包括整改不到位的暂停新项目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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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项目入库标准:
- 不适宜采用PPP模式、前期准备不到位、未建立按效付费机制的项目不得入库。
- 政府付费或可行性缺口补助需连续、平滑支付,避免财政支出压力集中。
- 项目建设成本需与绩效考核挂钩,占比超过30%。
三、国资委192号文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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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严控央企PPP业务总量,防止表外业务风险和债务风险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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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情形:
- “财政化”:央企参与低回报、无保障的PPP项目。
- “金融机构化”:央企利用融资优势,脱离主业,充当融资平台。
- “业务出表”:央企通过PPP项目隐藏负债或虚增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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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措施:
- 顶层设计:PPP审批权上收至集团总部,建立全流程管理体系。
- 项目准入:限制非主业领域投资,禁止参与不具备经济性的项目。
- 总量控制:累计净投资不得超过合并净资产的50%。
- 责任追究: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全面梳理存量项目。
四、资管新政对PPP的影响
- 直接影响:资管新政未对地方产业基金和PPP业务提出直接限制。
- 间接影响:
- 限制公募银行理财投非上市股权项目,但门槛未高于银监会2016年征求意见稿。
- 对私募股权基金影响有限,因已有相关分类规定。
- 规范资金提供方行为,对PPP项目上游融资形成约束。
结构与执行机制
1. 责任主体与分工
- 省级财政部门:项目库管理主体,统一部署辖区内清理工作。
- 市、区、县财政部门:具体执行清理任务。
- 财政部PPP中心:负责示范项目核查,对地方项目库管理提供指导。
2. 工作机制
- 专项工作组:省级财政部门需成立专项工作组,制定工作方案。
- 政策宣传:加强政策宣传与舆论引导,重要情况及时上报财政部。
- 时间要求:清理工作需在2018年3月31日前完成,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地区将暂停新项目入库。
结论
财政部与国资委的政策文件表明,PPP模式正从“规模扩张”转向“质量提升”,监管态度更加坚定。通过规范项目库管理、严控央企参与规模、明确责任追究机制,旨在引导PPP项目向“真股权”模式发展,降低财政与债务风险。资管新政虽未直接限制PPP业务,但其对上游资金提供方的规范可能带来一定间接影响,未来需进一步观察正式文件的实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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