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5-2-6渤钢租赁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担保函_8页_1mb
报告摘要
渤钢租赁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担保函总结
核心内容概述
本担保函是为保障渤钢租赁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的顺利运作而设立的法律文件,由渤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人”)出具,承诺在特定条件下对专项计划资金的支付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该担保函作为《计划说明书》的一部分,与《资产买卖协议》及《认购协议》共同构成专项计划的基础法律框架。
主要观点
- 担保责任范围:担保人承诺在发生担保支付启动事件时,确保专项计划资金能够按时足额支付专项计划费用、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的各期预期收益和全部未清偿本金。
- 保证方式:担保方式为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 保证期限:担保人对每一项担保支付启动事件承担2年的保证责任,自事件发生次日起计算。
- 担保人义务:担保人需确保其合法存续、财务状况良好,并在发生重大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改变时及时通知计划管理人。
-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担保函适用中国法律,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仲裁解决。
关键信息
1. 保证的主债权
担保人保证专项计划资金能够按时足额支付以下内容:
- 专项计划费用
- 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的各期预期收益
- 所有未清偿本金余额
2. 保证的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
- 主债权及利息
-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 实现债权的费用(如诉讼、律师、公证、执行等费用)
3. 保证方式
为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4. 保证期限
- 每项担保支付启动事件对应的保证期间为2年。
- 从担保支付启动事件发生次日起计算。
5. 担保人的陈述与保证
担保人需确保:
- 公司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 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 公司财务状况良好,无重大不利影响
- 所有担保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6. 担保支付启动事件
以下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需履行差额支付义务:
- 在专项计划终止日前,专项计划账户资金不足以支付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的预期收益或本金
- 在专项计划终止日后,专项计划资产仍不足以支付所有未获得支付的预期收益和本金
7. 担保人的承诺
担保人承诺:
- 保证公司合法存续及经营许可
- 不得对担保义务进行抵扣或附条件
- 及时通知计划管理人重大产权变动
- 变动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时需及时书面通知
8. 债权转让
计划管理人可代表专项计划将担保债权转让给第三方,担保人仍承担原保证责任,但需与受让人协商履行方式。
9. 保证责任转让
担保人不得擅自转让或处置其在担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除非计划管理人事先书面同意。
10. 保证责任变更
若《资产买卖协议》内容发生变更,除加重担保人责任或延长履行期限外,无需担保人同意。若未经担保人同意而延期或加重债务,担保人仍按原保证期间和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11. 担保人权利保留
担保人对履行义务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不构成对担保权利的放弃。
12. 违约责任
以下情况构成担保人违约:
- 未及时履行保证义务
- 提供虚假陈述或保证
- 违反任何承诺或义务
担保人需赔偿因违约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13.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如天灾、战争、流行病等)导致无法履行担保义务时,担保人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需在14个工作日内通知计划管理人。
14. 通知方式
所有通知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具体方式包括:
- 专人送达
- 挂号信邮递(5个工作日后)
- 特快专递(3个工作日后)
- 传真(1个工作日后)
15.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 适用中国法律
-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
16. 生效与签署
- 担保函自担保人签署之日起成立
- 自专项计划设立日生效
- 担保人:渤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公章)
- 签署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 签署日期:201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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