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4-25-深交所-_美国_日本资产证券化市场比较及借鉴_(全文_深证综研字第0135号)_72页_302kb
报告摘要
美国、日本资产证券化市场比较及借鉴总结
核心内容
资产证券化是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稳定现金流的资产转化为证券进行融资的一种金融工具。美国和日本作为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先行者,其市场成熟度、制度设计与运作模式对我国具有重要借鉴意义。本文通过比较两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历程、市场架构、产品种类及运作程序,以及相关法律与会计制度,探讨其对我国发展的启示。
主要观点
- 美国:资产证券化发展最早,市场机制成熟,制度上以市场化监管为主,政府不直接干预市场运作,而是通过法律和会计准则提供支持,使市场能够自由发展。
- 日本:资产证券化起步较晚,发展初期因管制过多导致市场受限,直到1998年通过“特殊目的公司法”(SPC Law)后才开始快速发展,其制度设计在学习美国的基础上进行了本地化调整。
- 制度设计:政府在制度设计中应避免过度干预,应提供多元选择和完善的配套措施,以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 产品多样性:美国资产证券化产品种类丰富,涵盖住宅抵押贷款、汽车贷款、信用卡债权等;日本产品虽较少,但种类也在逐步增加。
- 法律与会计:美国没有专门立法,但通过联邦和州法规及判例法灵活适应市场变化,其会计准则(如FAS140)强调资产真实出售;日本则借鉴美国经验,制定了专门的资产证券化法律体系。
关键信息
美国资产证券化市场
- 发展历程:1930年代至1970年代为初步探索期;1970年代石油危机后开始商业化发展;1980年代后成为主流金融工具。
- 市场现状:截至2005年底,美国资产担保证券市场流通余额达7.9万亿美元,其中MBS占5.9万亿美元,ABS占2万亿美元。
- 产品种类与运作程序:
- 住宅抵押贷款证券(MBS)包括转手证券、支付债券、担保抵押债券等。
- 资产担保证券(ABS)涵盖汽车贷款、信用卡、租赁债权等。
- 美国证券化产品以真实出售为前提,强调破产隔离,确保投资人权益。
- 会计处理上采用FAS140准则,注重资产是否属于真实出售。
- 信息披露规范,关键事项突出,便于投资人评估风险。
日本资产证券化市场
- 发展历程:1992年因立法管制过多导致发展受限;1998年通过SPC Law后,市场开始迅速发展。
- 市场现状:1995年ABS发行金额不到100亿日元,2002年达到2万日元,市场增长显著。
- 产品种类与运作程序:
- 产品包括租赁债权、信用卡债权、汽车贷款债权等。
- 主要运作模式有单纯特殊目标机构模式、信托银行模式、特殊目标机构与信托银行合作模式等。
- 证券化产品以信托凭证为主,信用增强依赖于信托银行和信用评级机构。
- 会计处理上借鉴美国,但约束力较弱。
- 信息披露不够完善,重点内容缺失。
对我国的启示
- 放松管制:应减少对市场的干预,创造宽松的制度环境。
- 鼓励创新:推动资产证券化产品多样化,以满足不同投资人的需求。
- 制定完整法律体系:借鉴日本经验,避免分阶段立法,一步到位建立完整的资产证券化法律框架。
- 建立完备的会计制度:参考美国FAS140准则,制定明确的会计处理规范。
- 完善信息披露:学习美国的规范,确保信息透明,保护投资人权益。
总结
美国与日本的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各具特色,美国以市场化机制为主导,日本则在学习中逐步调整。两国的经验表明,资产证券化市场的成功不仅依赖于产品创新和多样化,更需要制度的灵活性与完善性。我国应结合自身国情,借鉴美日经验,推动资产证券化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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