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9-关于泸州市兴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_3页
报告摘要
文档内容总结
核心内容
该文档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司债券监管部对泸州市兴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反馈意见由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主承销商接收,并要求其对相关问题进行回复。
主要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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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背景
- 2013年12月26日,泸州市江阳区摩尔商场发生天然气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38人受伤。
- 该事故涉及发行人子公司泸州华润兴泸燃气有限公司,该公司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受到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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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要求
- 中国证监会要求发行人补充说明上述安全生产事件是否涉及发行人的重大违法行为。
- 同时要求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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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要求
- 发行人需在3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及电子文档。
- 若无法按时回复,需提前5个工作日提交延期回复申请,并说明理由及具体回复时限,最长不超过2个月。
- 若未按时回复或未提交延期申请,证监会将依法终止审查。
- 若反馈回复涉及对募集说明书的修改,需以楷体加粗标明修改内容。
关键信息
- 事故时间:2013年12月26日
- 事故地点:泸州市江阳区摩尔商场
- 事故后果:4人死亡,38人受伤
- 涉事企业:泸州华润兴泸燃气有限公司(发行人子公司)
- 处罚机关: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监管机构: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监管部
- 反馈对象: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主承销商)
- 法规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 回复时限:30个工作日
- 延期申请要求:提前5个工作日提交,最长不超过2个月
- 未回复后果:证监会将依法终止审查
- 修改标注方式:若涉及募集说明书修改,需以楷体加粗标明
文档结构
- 标题:关于泸州市兴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
- 发布单位: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监管部
- 日期:2015年11月20日
- 内容主体:
- 事故概述
- 监管关注点
- 回复要求与时间限制
- 法律法规依据
- 修改标注规范
总结
该反馈意见聚焦于泸州市兴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规性问题。通过子公司泸州华润兴泸燃气有限公司发生的天然气爆炸事故,证监会要求发行人全面评估该事件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并由主承销商与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此外,反馈意见明确了回复的时间限制和格式要求,确保申请文件的合规性和透明度。若未按期回复或理由不充分,证监会有权终止审查。这一反馈体现了监管机构对公司债券发行过程中合规性与风险控制的高度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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