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A欧洲银行-EBA-GL-2015-16-GLs-on-simplified-obligations-EN_14页_294kb
报告摘要
EBA/GL/2015/16 指南总结
核心内容
EBA/GL/2015/16 是根据欧盟法规 (EU) No 1093/2010 第16条发布的指南,旨在为欧洲金融监管系统中的监管机构和解决机构提供关于如何应用《欧洲金融稳定法案》(Directive 2014/59/EU)第4(5)条中规定的简化义务的监督实践建议。该指南明确说明了判断机构是否适用简化义务的评估标准和指标,并强调了监管机构和解决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应保持一致和合作。
主要观点
1. 合规与报告义务
- 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应尽力遵守本指南。
- 监管机构需在2015年12月16日前向EBA报告是否遵守或计划遵守这些指南,或说明不遵守的原因。
- 若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报告,EBA将视其为不合规。
- 报告应通过EBA网站提供的表格提交至 compliance@eba.europa.eu,并注明参考编号“EBA/GL/2015/16”。
2. 适用范围与定义
- 本指南适用于判断机构是否符合简化义务的评估标准,这些标准见于《欧洲金融稳定法案》第4(1)条。
- 指南未对标准或指标进行权重分配,但允许监管机构和解决机构根据需要自行分配权重。
- 指南中包含的定义适用于所有相关术语,具体定义见附录1。
- 若附录1中的指标数据不可用,监管机构和解决机构可使用适当替代指标,并确保其解释清晰且与原定义高度相关。
3. 实施与适用时间
- 本指南自2015年12月17日起生效。
4. 评估标准与指标
- 机构应根据《欧洲金融稳定法案》第4(1)条中的所有标准进行评估,使用指南中规定的强制性指标。
- 强制性指标包括:资产总额、负债总额、OTC衍生品名义价值、跨司法管辖区负债、跨司法管辖区债权、金融系统间负债、金融系统间资产、债务证券余额等。
- 监管机构和解决机构还可以使用可选指标(见附录2)进行补充评估,包括:风险敞口、客户资金、业务模式、股东结构、法律形式、互惠系统参与情况等。
5. 特定机构的处理
- 被指定为系统重要性机构(G-SII/O-SII)或SREP第一类机构的机构应适用全部义务,因其失败将对金融市场、其他机构或融资条件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 未被指定为系统重要性机构的机构仍需通过本指南进行评估,以判断是否适用简化义务。
6. 简化义务的适用与撤销
- 简化义务的适用应基于机构是否符合特定标准。
- 若机构的业务或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监管机构和解决机构应重新评估其适用性。
- 若机构不再符合简化义务的条件,应撤销简化义务,并适用全部义务。
关键信息
适用对象
- 监管机构(根据法规第4(2)条第(i)项)
- 解决机构(根据法规第4(2)条第(iv)项)
评估目的
- 判断机构的失败和清算是否可能对金融市场、其他机构、融资条件或整体经济产生重大负面影响,从而决定是否适用简化义务。
评估方法
- 机构可按个案评估或分类评估(bucketing)进行。
- 分类评估可参考SREP指南(EBA/GL/2014/13)中的系统重要性分类。
评估指标
- 强制性指标(附录1):
- 总资产、总负债、存款、OTC衍生品名义价值、跨司法管辖区负债、跨司法管辖区债权、金融系统间负债、金融系统间资产、债务证券余额
- 可选指标(附录2):
- 包括更多细节指标,如风险敞口、客户资金、业务模式、股东结构、法律形式、互惠系统参与情况等。
特别注意
- 评估过程中应考虑机构的法律地位,如是否使用高级模型计算资本要求。
- 系统重要性机构(G-SIL/O-SIL)和SREP第一类机构应适用全部义务。
- 简化义务的适用不应排除对解决工具适用性的评估。
附录说明
附录1 – 定义
- 提供了各指标的定义和数据来源(如FINREP报告中的具体条目)。
- 若数据不可用,可使用替代指标,并需确保其与定义一致。
附录2 – 可选指标
- 列举了所有强制性指标以及其他可选指标,用于更全面的评估。
- 指南强调,强制性指标可被用于评估其他标准,以促进评估的一致性与灵活性。
总结
本指南为监管机构和解决机构提供了统一的评估框架,用于判断金融机构是否适用简化义务。其核心在于通过一系列强制性与可选性指标,评估机构的系统重要性、风险水平和对市场的影响。指南强调评估的灵活性与一致性,并鼓励使用SREP框架作为分类基础。所有评估结果需向EBA报告,并在必要时进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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