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4-10-深交所-_中外上市公司年报信息披露模式比较研究_(全文_深证综研字第0131号)_51页_154kb
报告摘要
研究报告:中外上市公司年报信息披露模式比较
内容提要
本研究报告通过对我国、美国、英国及香港上市公司年报信息披露模式的比较,分析现有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主要内容包括披露相关规定、渠道、违规处理、公司基本情况、治理结构及财务状况的差异,结论指向制度完善与与国际接轨。
主要结论与建议
1. 信息披露制度
- 披露依据:美国会计准则完善,英国最早立法,香港综合借鉴美英,我国以证监会统一规则为主,但格式与内容未分离。
- 披露时间:美国区分公司规模,时效性最强;我国与英国要求均为4个月,香港与我国相同。
- 违规处理:美国、英国及香港法治严密,可操作性强;我国细则不足,交易所处罚力度弱。
- 建议:分开格式与内容准则,建立独立监管机构,缩短披露时间,强化违规制裁。
2. 公司基本情况披露
- 信息内容:美国全面详实,涵盖业务、财产、法律诉讼;英国简明;香港具体但缺乏重点;我国过于冗杂,重形式轻实质。
- 建议:简化非重点内容,突出资产披露,改进信息结构与逻辑性。
3. 公司治理披露
- 披露深度:美英港注重董事责任、关联交易及内控程序;我国形式化,委托代理问题披露不足。
- 建议:强调实质性安排披露,完善独立董事与薪酬机制监督。
4. 财务信息披露
- 准则差异:我国会计准则落后,强制披露历史短,且仅需披露最近三年数据。
- 建议:引用国际准则,延长财报披露期限至五年。
政策建议
- 完善年报制度,分格式与内容准则。
- 实施差异化披露时间,强化违规处置。
- 优化公司基本面与治理结构披露。
- 推进财务报告国际标准与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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