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8-23-深交所-_中小板民营上市公司治理状况实证分析报告_(全文_深证综研字第0179号)_41页_692kb
报告摘要
中小板民营上市公司治理状况实证分析报告总结
核心内容
本报告通过实证分析方法,对截至2009年12月31日中小板上市的256家民营上市公司进行了深入研究,探讨其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状况、内部治理机制及公司治理问题的根源。报告强调,中小板民营上市公司的治理特点与西方股权分散模式存在显著差异,因此,不能简单照搬国外治理模式。
主要观点
1. 股权结构特点
- 股权集中: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普遍较高,平均为37.6%,第二、第三大股东平均持股比例分别为13.42%和6.36%。三大股东持股总和为57.38%,远高于英美国家的30%。
- 股权制衡度低:约50%的民营上市公司股权制衡度低于0.5,约80%低于1,说明第二、第三大股东难以形成有效制衡。
- 控制权与所有权分离度低:虽然实际控制人控制权平均为48.32%,但与所有权的偏离并不明显,说明实际控制人与股东利益高度一致。
2. 实际控制人状况
- 控制类型:以单一自然人或家族控制为主,占比分别为37.5%和49.2%,多个自然人制衡型控制较少(仅占14%)。
- 控制结构:以直接控制为主,仅约50.7%采用金字塔结构,且多为单层控制,没有明显的多层结构。
- 增强控制权方式:主要依赖金字塔结构,缺乏交叉持股、股权质押和多重投票权等手段。
- 违规情况:实际控制人的违规行为主要集中在单一自然人和家族控制型公司,且与控制类型存在简单对应关系。
3. 内部治理状况
- 股东与管理层高度统一:约71%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在董事会中占有一席之地,缓解了内部人控制问题。
- 监事会形同虚设:仅有121家上市公司设立独立监事会,且监事会未发挥实际监督作用。
- 独立董事部分有效:约62%的独立董事由实际控制人提名,其独立性受到质疑,但仍有部分发挥监督作用。
- 董事会独立性不足:董事参与董事会会议的比例低,且反对票数量极少,说明董事会缺乏独立性和制衡机制。
4. 对现有治理建议的反思
- 股权集中并非问题:股权集中是中小板民营上市公司治理的现实基础,不能简单地将其视为问题。
- 限制大股东表决权不可取:限制表决权可能导致代理成本上升,且难以真正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 股东积极行动主义不适用:中小股东持股比例低,难以有效参与治理,且存在滥用权利的风险。
- 应加强实际控制人监管:应建立针对实际控制人的专门监管机制,以解决其可能引发的治理问题。
关键信息
- 样本数据来源:来自WIND数据库,经手工核对修正。
- 股权结构数据:第一大股东平均持股37.6%,第二、第三大股东分别为13.42%和6.36%。
- 控制权与所有权分离度:控制权与所有权比例为1.25,接近1,说明分离程度较低。
- 独立董事提名:约61.2%的独立董事由实际控制人提名,独立性受到质疑。
- 监管建议:
- 改革独立董事选任制度,建立影子董事制度;
- 增加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强化信息披露监管;
- 实行分类监管,根据股权结构差异进行针对性治理;
- 完善《公司法》及相关配套监管制度,构建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监管体系。
建议
- 改革独立董事制度:建立统一的独立董事专家库,由中国证监会选派,增强其独立性。
- 加强信息披露监管:通过提升持股信息透明度,使市场成为遏制实际控制人违规的重要力量。
- 分类监管:根据股权结构差异,对不同类型的公司采取不同的监管策略。
- 完善法律制度:确立控股股东对中小股东的信义义务,引入不公平救济制度,建立黑名单机制,强化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监管。
结论
中小板民营上市公司治理问题的根源在于其股权集中、实际控制人与管理层高度统一的特征。因此,提升治理水平应聚焦于建立对实际控制人的有效监督机制,而非盲目追求股权分散。报告主张在尊重现实治理结构的基础上,通过制度创新和监管完善,构建更加健康的公司治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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