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2-20-深交所-我国上市商业银行监管的分工与合作(全文_深证综研字第0104号)_92页_295kb
报告摘要
我国上市商业银行监管的分工与合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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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现状与问题
我国上市商业银行监管仍处于起步阶段,对上市银行的法律属性、监管分工与合作机制存在理论和实践争议,现行体制导致监管标准不一、重复监管、效率低下、法律冲突及系统性风险应对不足等问题。 -
上市银行法律属性与法律冲突
上市银行兼具商业银行与上市公司的双重身份,需同时遵守《商业银行法》等金融法规和《证券法》等上市规则。法律冲突主要表现为纵向冲突(如资本充足率标准不统一)与横向冲突(如监管条款矛盾),需通过上位法优先、新法优于旧法等原则解决。 -
监管机构与职能分工
当前分业监管体制下,人民银行、银监会和证监会分别从货币政策、银行业和证券业角度行使监管权,但存在协调不足、信息沟通不畅和标准冲突问题。 -
国际监管模式比较
- 全能统一型(如英国)集中监管,适用于高度混业市场,但我国金融分业体制下适用性低。
- 主监管机构模式(如法国)明确牵头机构协调分工,适用于我国既有的分业体制,能够兼顾效率与专业性。
- 分离型与伞型模式(如澳大利亚、美国)针对性强,但复杂度较高,我国金融控股集团尚未成型,推广需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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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分工与完善机制
- 功能原则:按银行业务与证券业务的专业性进行分工,银监会主责银行业务,证监会专责资本市场运作。
- 效率原则:明确分工消除冗余,加强信息共享,减少重复监管。
- 稳健性原则:全面监管覆盖上市银行所有风险点,及时预警与处置。
- 适度性原则:避免监管过严抑制创新,保持市场活力。
- 审慎性原则:选择更为审慎的监管指标保障银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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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建议
- 确立主监管机构模式,以银监会为主导,协调证监会,统一监管标准与并表监管。
- 明确证监会和交易所负责上市银行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提高监管效率。
- 建立跨机构、多层次信息交流平台,打破信息壁垒。
- 统一监管指标,解决法律冲突,形成协同标准。
- 试点上市银行联合检查机制,整合监管资源,降低合规成本。
- 针对新兴金融控股集团建立功能性监管框架,防范系统性风险。
关键词:上市商业银行 监管分工 监管合作 法律冲突 信息披露 主监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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