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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摘要
红筹企业境内融资的突破:CDR与IPO
核心内容
2018年3月30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标志着红筹企业回归境内证券市场进入实质性阶段。红筹企业通常指主要业务在境内、但注册地在境外的企业。试点对象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如BAT、京东、网易等);二是符合规模和成长性要求的未上市红筹企业(如蚂蚁金服、小米、滴滴等)。试点企业可选择CDR或直接IPO回归境内市场。
主要观点
- CDR与IPO是红筹企业回归的两种主要工具,其中CDR是基于ADR模式的“汉化版本”,旨在降低红筹企业回归的制度门槛,尤其是对未盈利企业。
- CDR的推出有助于吸引创新企业回归,提升资本市场对新经济的支持能力,增强市场活力。
- 试点文件调整了IPO的财务性要求,以适应创新企业的发展特性,如未盈利企业仍可申请IPO或CDR。
- 大型综合性券商将显著受益,因其具备较强的承销能力和成熟的海外布局,能够胜任CDR的发行、交易和托管职责。
- CDR带来的业绩增量具有可持续性,不仅体现在中短期的头部企业回归,更在于长期创新型企业的持续引入。
关键信息
一、试点文件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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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对象:
- 已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市值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
- 未上市但符合成长性、规模等要求的红筹企业,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且估值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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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方式:
- CDR:允许红筹企业在境内发行存托凭证上市;
- IPO(红筹企业):符合IPO条件的红筹企业可直接发行股票上市;
- IPO(境内企业):境内注册企业也可申请境内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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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与监管:
- CDR与IPO均需在境内交易所上市,并由中证登集中登记、结算;
- 证监会依据《证券法》及相关规定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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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保护:
- 未盈利企业控股股东与高管在盈利前不得减持;
- CDR持有人权益应与境外基础股票持有人相当。
二、CDR的设计与特点
- 借鉴ADR模式:CDR是存托凭证的“汉化版本”,其设计参考了美国存托凭证(ADR)的运作机制;
- 主要优点:
- 耗时短,无需拆除VIE结构;
- 可绕过IPO对盈利能力的硬性要求;
- 适合未盈利但具有高成长性的创新企业。
三、CDR的推行参与方
- 交易场所:沪深证券交易所;
- 存托机构:券商投行部门,具备优秀的承销能力;
- 托管机构:具备国际业务优势的券商,如中信、中金等。
四、红筹股回归对券商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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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短期影响:
- 头部企业(如阿里、腾讯、百度等)回归将带来显著的承销收入;
- 对中信证券等龙头券商的收入提升可达6.72%,投行业务收入提升66%,净利润提升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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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影响:
- 随着新经济企业持续回归,CDR及IPO将带来持续的业务增量;
- 假设20%的年增长,独角兽企业总估值3万亿元,按2%承销费率计算,年收入增量可达120亿元,占行业总收入3.85%;
- 按34%净利率计算,年净利润增量为40.8亿元,占行业净利润3.61%。
五、投资建议
- 推荐券商:中信证券、华泰证券、国泰君安;
- 理由:具备较强的承销能力和成熟的海外布局,更显著受益于红筹企业回归带来的业务增量;
- 当前估值:券商估值处于底部区间,创新企业回归将提升业绩弹性。
六、风险提示
- 系统性风险:非银行金融业务及估值可能受到宏观经济和监管政策的影响;
- 政策不确定性:红筹企业回归A股的推进进度及CDR发行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 市场环境变化:资金面收紧或强监管政策可能对券商估值产生压制作用。
总结
此次试点文件的出台,标志着红筹企业境内融资进入新阶段,CDR与IPO成为主要回归工具。CDR的设计借鉴了ADR模式,具备灵活性和适应性,有助于未盈利创新企业回归。试点企业主要来自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高新技术领域,其回归将对券商的投行业务带来显著收入提升。大型券商因其海外布局和承销能力,将更加受益。尽管存在政策和市场不确定性,但长期来看,红筹企业回归有助于提升资本市场活力,推动新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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