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22-联合资信-未来经营收入类ABS尽调新规解读_28页_1mb
报告摘要
未来经营收入类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新规解读
一、新规出台背景及其进步性
2025年3月27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未来经营收入类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细则》(简称《未来经营收入类尽调细则》),填补了未来经营收入类产品监管空白,完善资产证券化业务监管体系,提升业务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原2019年发布的《企业应收账款尽调细则》《PPP尽调细则》已无法满足未来经营收入类产品的风险管理需求,因其现金流高度依赖原始权益人持续经营能力,风险特征更复杂。新细则结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指引2号》),强化风险控制逻辑,体现“实质重于形式”的穿透式监管理念。
二、主要尽职调查要求
1. 业务参与人
- 原始权益人:新增对设立年限、控股结构、特许经营资质、行业地位、财务指标等核查;禁止房地产企业利用募集资金购置土地。
- 重要现金流提供方:增加关联关系、历史合作及偿付情况核查。
- 增信机构:明确对资产独立性、公开市场融资情况的考察。
- 资产服务机构:增加持续服务流程与风险控制措施核查。
- 托管人:新增托管资质及风控措施核查。
2. 基础资产
- 强调基础资产运营资质覆盖专项计划期限,明确收费标准合规性及现金流来源合法性。
- 设置底层资产穿透核查要求,禁止“污染者付费”收入等作为入池来源。
- 明确底层资产不得涉诉,严控权利限制,要求关联交易所披露合法性。
3. 现金流
- 强调现金流预测需包含宏观环境、价格规制等参数,要求逐笔或抽样调查(50笔为界)。
- 规定基础资产现金流应全额归集至专项计划账户,未直接归集需核查转付机制。
- 量化分析提前到期偿付安排,增加外币结算的汇率风险管理要求。
4. 交易结构
- 保障破产隔离效果,禁止原始权益人控制人风险自留低于5%。
- 增加境外增信法律程序核查,要求披露担保范围及违约责任。
- 明确PPP项目需完成实施方案评审并加强财政预算落实核查。
三、总结
新规体现了监管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实质重于形式”的监管理念,提升了风险控制要求和操作规范性,为中介机构提供更具实操性的合规框架,有助于提升市场透明度与投资者保护水平。
新细节能与《指引2号》协同配套,实现“原则+细则”互补,增强了对交易参与主体资质、基础资产真实性与现金流稳定性核查的全面性,完善了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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