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21-联合资信-未来经营收入类ABS尽调新规解读_28页_1mb
报告摘要
未来经营收入类 ABS 尽调新规解读总结
核心内容概述
2025年3月27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未来经营收入类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未来经营收入类尽调细则》),标志着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该细则是对2019年《企业应收账款尽调细则》及《PPP尽调细则》的重要补充与升级,结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大类基础资产》(以下简称《指引2号》)的相关规则,针对未来经营收入类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特殊性提出了更为全面、系统的尽职调查要求。
主要观点与关键信息
1. 新规出台背景及其进步性
- 背景:未来经营收入类资产证券化产品日益增多,原有尽调标准难以满足其风险管理需求。
- 进步性:
- 强调原始权益人持续经营能力和基础资产现金流的可持续性;
- 引入对交易结构的核查标准,提升尽职调查的系统性和完整性;
- 强化对基础资产现金流来源的合规性与公允性要求。
2. 对业务参与人的尽职调查
(一)原始权益人
- 相同点:与《指引2号》一致,核查其业务情况、特许经营资质、是否涉及地方政府隐形债务等。
- 差异点:
- 新规要求核查原始权益人设立存续、评级、股权结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等;
- 强调是否为房地产类企业,核查其是否违反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
- 新增对原始权益人是否具备资产运营能力、是否能够覆盖基础资产运营成本的核查。
(二)特定原始权益人
- 相同点:核查其生产经营合规性、持续经营能力、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及法律风险。
- 差异点:
- 新规要求核查主营业务情况、财务状况、历史信用表现、主要债务及授信使用;
- 强调对特定原始权益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资信情况的核查;
- 要求基础资产运营净现金流用于评估持续运营能力。
(三)重要现金流提供方
- 相同点:核查其主营业务、财务状况及资信情况。
- 差异点:
- 新规要求核查与原始权益人的关联关系、过往合作情况及历史偿付情况;
- 强调对现金流来源的独立性和稳定性评估。
(四)增信机构
- 相同点:核查其近两年违法失信情况、担保业务资质、杠杆率等。
- 差异点:
- 新规要求核查增信机构的公开市场融资情况、历史代偿情况等;
- 增加对增信机构所拥有的其他主要资产及权利限制情况的核查。
(五)资产服务机构
- 相同点:核查其是否具备持续服务能力。
- 差异点:
- 新规明确核查资产服务机构基本情况、经营、财务、资信情况;
- 新增对业务流程、风险控制措施及基础资产与资产服务机构资产独立性的核查。
(六)托管人
- 差异点:新增对托管人资质、管理制度、流程及风控措施的核查要求。
3. 对基础资产的尽职调查
- 相同点:均要求基础资产真实、合法、有效,可识别、可特定化,穿透核查底层资产。
- 差异点:
- 新规细化了基础资产运营程序的核查,包括建设、验收、运营等环节;
- 强调对收费标准是否合规的核查;
- 强调基础资产与原始权益人之间的破产隔离;
- 新增对PPP项目专项财政预算纳入情况的核查。
4. 对现金流的尽职调查
- 相同点:均强调现金流预测、归集、分配机制的重要性。
- 差异点:
- 新规要求核查现金流预测是否合理、是否充分考虑宏观和区域经济发展、行业政策、价格规制等因素;
- 明确对现金流归集频率、路径、资金闭环管理等的核查;
- 强调对现金流支付机制的设置,包括顺序偿付结构和信用触发机制;
- 新增对境外增信法律程序及进展的核查。
5. 对交易结构的尽职调查
- 相同点:均关注交易结构对风险的控制与投资者保护。
- 差异点:
- 新规明确对担保合同、担保物、境外增信的核查;
- 强调对风险自留比例(至少5%)及次级证券收益留存机制;
- 新增对存续期限及风险控制机制的核查。
6. 对PPP项目的尽职调查
- 核心要求:
- PPP项目应具备合法合规手续,已完成实施方案评审及审批备案;
- 项目应已建成并开始运营,社会资本方有权获得收益;
- PPP项目合同、融资合同、股东协议等不得对基础资产转让设置限制;
- 政府付费、使用者付费及可行性缺口补助等模式需纳入财政预算;
- 管理人需核查是否存在尚未付清的负债或运营成本,防范现金流截留风险;
- 项目公司需继续承担持续运营责任,不得影响项目稳定性。
7. 法规交叉性与关联交易
- 法规交叉性:均需核查是否违反《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规定。
- 关联交易:新规新增核查交易背景的合法合规性及历史交易情况,以识别虚构交易或定价不公允行为。
8. 调查方法
- 相同点:均采用逐笔或抽样尽职调查方法。
- 差异点:
- 新规明确了以五十笔为界,入池资产笔数少于五十笔的采用逐笔尽调;
- 强调对样本代表性的分析说明。
总结
《未来经营收入类尽调细则》在业务参与人、基础资产、现金流及交易结构等方面提出了更全面、细致的尽职调查要求,强化了对风险的识别与控制,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监管理念。与《指引2号》相辅相成,形成“原则+细则”的监管体系,为市场参与主体提供了更清晰的操作指引,提升了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专业性与规范性。新规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市场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利益,推动ABS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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