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资信-上交所ABS挂牌新规简析之未来经营收入类ABS-11页_437kb
报告摘要
上交所ABS挂牌新规简析:未来经营收入类ABS新规要点总结
一、基础资产准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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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界定入池标准
- 准入范围:国家政策鼓励的基础设施运营类项目,以及具有特许经营权的公共设施或公共服务项目(如供水、供电、公路等)
- 经营资质:要求项目运营主体必须具备相关特许经营许可或经营资质,且资质需覆盖专项计划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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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现金流来源
- 允许的现金流入:中央财政补贴项目、污水处理费、政府还贷高速公路通行费等
- 禁止的现金流:影视票款、普通停车场收费权、短期商业物业租金等“非特许”经营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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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PPP项目标准
- 入库要求:必须纳入财政部或发改委的示范项目名单
- 生产条件:项目已完工并验收,社会资本方有效签约,政府付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 禁止情形:政府违规担保、固定回报承诺、回购安排等变相增信行为
二、交易结构与风险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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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闭环管理
- 要求所有现金流必须全额归集至专项计划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 设置完备的信用触发机制,涵盖六类风险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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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分层设计
- 必须设置次级收益留存机制,优先级需明确覆盖率要求
- 针对季节性波动项目可设置合理存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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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专项风控
- 控制股权质押比例:控股股东≤50%,其他股东≤70%
- 强制披露未付工程款、运营负债情况并设置化解措施
三、现金流预测强化措施
- 预测依据标准化
- 必须基于历史上交所ABS挂牌新规简析之未来经营收入类ABS本期作者:李珍引言2022年12月30日,上交所发布了4项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规则适用指引》第1—4号),内容涵盖发行准入标准、信息披露、分类审核和特定品种四个方面。业务规则对上交所现有资产支持证券相关规则进行了全面优化和整合,将促进ABS产品设计更规范化、信息披露更透明化。其中《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大类基础资产》(以下简称“《指引2号》”),规范了大类基础资产的准入规则(包含3大类7小类),细化和完善了已有业务规则的大类资产的准入条件、交易规则、现金流预测和参与方的要求等,并扩充了未有明确制度的大类资产的相关规则,引导市场夯实资产信用,强化质量控制。本系列研究将结合上交所业务规则中对各大类基础资产、交易结构以及现金流测试相关要求的变化进行解读和探讨。本文将针对未来经营收入类ABS中基础资产、交易结构、现金流预测及重要参与人涉及的评级要点进行分析。一、基础资产准入规则《指引2号》明确未来经营收入类基础资产的入池范围限定在国家政策鼓励的基础设施运营类项目,以及具有特许经营权或排他性质的公共设施/服务项目。在未来经营收入类ABS项目中,基础资产的未来现金流是资产支持证券本息偿付的重要来源。本次《指引2号》中的一般规定对未来经营收入类基础资产的入池标准做出限定,仅限具有特许经营或排他性质的公共设施类或公共服务类的资产入池,一般情况下,这类资产的持续运营性较强、现金流稳定性较高。因此,上述标准的限定有利于保障资产支持证券的偿付。同时,《指引2号》要求资产的相关资质能覆盖专项计划存续期限,不能覆盖的需取得相关主管部门关于经营资质展期的书面意向函,从而进一步从交易结构设置上保障了基础资产在专项计划存续期内的持续运营性。表1《指引2号》一般规定中基础资产入池标准的相关规则 411本指引所称未来经营收入类基础资产,是指特定原始权益人基于国家政策鼓励的行业及领域的基础设施运营维护,或者从事具备特许经营或排他性质的燃气、供电、供水、供热、污水及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公路、铁路、机场等交通设施,教育、健康养老等公共服务所产生的收入。412未来经营收入类基础资产应当符合本指引第二章第一节的规定,基础资产、底层资产(如有)的运营应当依法取得相关特许经营等经营许可或其他经营资质,且特许经营等经营许可或其他经营资质应当能覆盖专项计划期限。经营资质在专项计划存续期内存在展期安排的,管理人应当取得相关授权方或主管部门关于经营资质展期的书面意向函,在计划说明书中披露办理展期手续的具体安排,说明专项计划期限设置的合理性,并充分揭示风险并设置相应的风险缓释措施。41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现金流入可以作为基础资产或现金流来源:(一)现金流入中包含中央财政补贴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节能减排技术改造、能源清洁化利用、新能源汽车及配套设施建设、绿色节能建筑等领域的项目,来自按照国家统一政策标准发放的中央财政补贴部分(包括价格补贴)。(二)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政府还贷高速公路通行费等按照“污染者/使用者付费”原则由企业或个人缴纳、全额上缴地方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并按照约定返还给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提供方的相关收费权类资产。该类基础资产应当取得地方财政部门或有权部门按约定划付购买服务款项的承诺或法律文件。电影票款、不具有垄断性和排他性的入园凭证等未来经营性收入,以及物业服务费、缺乏实质抵押品的商业物业租金(不含住房租赁),不得作为基础资产现金流来源。《指引2号》对PPP项目的入池标准做出了明确且细化的要求。《指引2号》中列出了对入池PPP项目的细化标准,如项目的入库级别、现金流来源中涉及政府支出或补贴应当纳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中期财政规划以及PPP项目需已完成建设等。通过明确要求入池标准来保障PPP项目已具备产生现金流的能力以及现金流来源的稳定性相对较高,从而降低资产支持证券的偿付风险。表2《指引2号》PPP项目入池标准的相关规则 422开展资产证券化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原则上应当为纳入财政部PPP示范项目名单或公布的项目库的项目,或者国家发展改革委PPP推介项目库的项目。PPP项目收益权423(一)PPP项目已按照规定完成PPP项目实施方案评审以及必要的审批、核准或备案等相关手续,社会资本方(项目公司)与政府方已签订有效的PPP项目合同。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特定领域需要政府实施特许经营的,应当已按照规定完成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审定,特许经营者与政府方已签订有效的特许经营协议。423(二)PPP项目涉及新建或存量项目改建、依据PPP项目合同约定在项目建成并开始运营后才获得相关付费的,社会资本方(项目公司)应当完成项目建设或改建,按照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经验收或政府方认可,并开始运营,有权按照规定或约定获得收益。423(七)PPP项目不得存在政府方违规提供担保,或政府方采用固定回报、回购安排、明股实债等方式进行变相债务融资情形。423(八)PPP项目合同到期日应当不早于资产支持证券的最晚到期日。PPP项目资产424(二)PPP项目已经建成并开始运营。PPP项目公司股权425(二)PPP项目已经建成。426社会资本方(项目公司)可以将综合性PPP项目中权属清晰、现金流独立的部分子项目资产单独开展证券化。427PPP项目收益主要表现形式为政府付费、使用者付费、政府补贴等。其中涉及的政府支出或补贴应当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中期财政规划。《指引2号》一般规定要求未来经营收入类项目的底层资产、相关资产进行质押、抵押登记,且不能存在权利负担,否则需说明合理性,并充分揭示风险、设置相应的风险缓释措施。对于作为基础资产的PPP项目的收益权、资产或股权需具有可转让性、不存在限制性约定或权利负担。在常规交易结构设置中,特定原始权益人会以基础资产未来运营收入作为质押物对专项计划提供质押担保,并作为资产支持证券的主要偿还资金来源;而相关资产是产生基础资产现金流的基石,若相关资产存在权利负担,将来或因该权利负担导致相关资产出现被冻结、灭失等风险,从而对基础资产现金流的稳定性产生重大影响。鉴于此,《指引2号》要求对专项计划的底层资产、相关资产进行质押、抵押以保障基础资产现金流的回收,且在专项计划设立时底层资产或相关资产不得存在权利负担。若底层资产或相关资产无法办理质押、抵押登记的,或者相关资产因特殊情形暂无法解除权利负担的,均需充分揭示风险并针对性地设置风险缓释措施,其目的在于减少基础资产现金流未来可能面临的灭失风险,从而保障基础资产能够产生稳定及持续的现金流,进而为资产支持证券的偿还提供保障。 《指引2号》关于PPP项目的权利负担限制的要求相较于上述一般规定更加严格,要求作为基础资产的PPP项目的收益权/资产/股权在专项计划设立时不能存在转让限制以及权利负担。表3《指引2号》中未来经营收入类基础资产关于权利负担限制的相关规则一般规定414基础资产或底层资产已经存在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者其他权利限制的,应当能够通过专项计划相关安排在原始权益人向专项计划转移基础资产时予以解除。专项计划设立时,相关资产权利负担因特殊情形暂无法解除的,原始权益人信用状况良好且专项计划设置有效增信措施的,管理人应当在计划说明书中披露合理性,充分揭示风险,并设置针对性风险缓释措施,包括后续解除安排、权利完善事件、提前终止事件等。管理人应当结合相关资产运行、原始权益人和资产服务机构信用状况及增信措施情况,评估相关资产权利限制对专项计划的影响,审慎控制相关资产权利负担规模和比例。415底层资产、相关资产应当向专项计划或其相关方进行质押、抵押以保障基础资产现金流的回收,其授权、批准等手续应当齐备,并在相关登记机构办理质押、抵押登记。底层资产、相关资产质押或抵押未进行登记的,管理人应当在计划说明书中说明未进行登记的原因及合理性,充分揭示风险,并设置相应的风险缓释措施。相关资产由于特殊情形未能进行质押或抵押的,管理人应当在计划说明书中披露合理性,充分揭示风险,并设置相应的风险缓释措施,相关资产的所有权人应当出具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不新增相关资产质押或抵押的书面承诺文件。PPP项目423(三)PPP项目合同、融资合同未对社会资本方(项目公司)转让项目收益权作出限制性约定,或已满足解除限制性约定的条件。423(五)PPP项目合同、融资合同等不存在社会资本方(项目公司)转让项目资产的限制性约定,或已满足解除限制性约定的条件。424(一)PPP项目合同等约定社会资本方(项目公司)拥有PPP项目资产的所有权或用益物权,且该等资产可依法转让。424(三)PPP项目合同、融资合同等不存在社会资本方(项目公司)转让项目资产的限制性约定,或者已满足解除限制性约定的条件。425(一)PPP项目合同、项目公司股东协议或公司章程等对项目公司股东转让、质押项目公司股权及受让方没有限制性约定,或已满足解除限制性约定的条件。425(四)PPP项目公司股权股息分配来源于PPP项目收益或其他收益的,相关收益权不存在被转让的情形,且没有被设定质押等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权利限制;已经设有质押等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权利限制的,应通过专项计划相关安排在向专项计划转移基础资产时予以解除。二、交易结构相关要求《指引2号》针对未来经营收入类资产证券化项目的交易结构提出了一系 列的要求,其目的是为了使得交易结构能够更好地匹配未来经营收入类项目的特点,从交易设计层面减少风险敞口,保护投资人的合法利益。在未来经营收入类项目中,《指引2号》411和413准入的基础资产对应的相关资产所有权在我国相关制度下很难转移至专项计划或其相关方,基础资产的现金流入及经济利益依附于特定原始权益人稳定经营的基础上,基础资产难以实现破产隔离。由于上述特点,未来经营收入类项目一般具有资金挪用和混同风险,为了降低相关风险,《指引2号》对相关交易结构的设置和风险触发事件提出了明确要求,如:基础资产现金流需全额归集至专项计划账户或管理人有效监管的账户,形成资金闭环管理;需设置当出现原始权益人、资产权属或现金流出现重大不利情形时的风险缓释机制。此外,由于部分未来经营收入类基础资产具有明显的季节性波动或周期性波动的特征,或者存在由于政策性等因素导致的现金流回款时间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若出现上述情况且交易结构设置不匹配,基础资产现金流对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保障程度将会影响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偿付。为保障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人的利益,《指引2号》明确要求专项计划需合理设置次级收益留存的机制,并针对出现不利情形时设置相应的风险缓释措施。PPP项目方面,《指引2号》通过限定发行规模占股权现金流现值的比例,一定程度上避免因发行规模偏大导致未来处置时股权价值降低带来的风险,进而提高了基础资产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保障程度。同样的,为防范PPP项目的现金流截留风险及其他风险,交易结构需设置相关的风险缓释措施。表4《指引2号》中关于交易结构的相关规则 一般规定413以前款第二项所列资产作为基础资产的,管理人应当在尽职调查过程中详细了解提供公共产品服务企业的历史现金流情况,约定明确的现金流返还账户。管理人应当对现金流返还账户获得完整、充分的控制权限。416专项计划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其中,基础资产现金流来源于交通运输、能源、水利以及重大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的,可以适当延长。管理人应当结合基础资产现金流情况、原始权益人和增信机构信用状况、偿付压力,以及专项计划回售安排等,审慎确定资产支持证券期限。418自专项计划设立日起,基础资产或底层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应当全额归集至专项计划账户或管理人有效监管的账户,形成资金闭环管理,排除原始权益人及第三方资金挪用或者混同风险。419除本指引第233条规定的情形外,管理人还应当针对下列不利于专项计划资产安全、现金流归集的情形设置合理的信用触发机制,并在专项计划文件中披露各信用触发机制的触发条件、处置流程、触发结果、风险缓释效果和信息披露要求。(一)原始权益人丧失所需的经营资质、丧失持续经营能力或经营权利;(二)原始权益人发生安全生产或环境污染重大事故,受到主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三)相关资产的权属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出现不可修复性损坏或灭失;(四)专项计划现金流入严重依赖于重要现金流提供方或单一行业,且该现金流提供方或该行业发生重大不利情形。4112管理人应当合理设置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留存机制,以保障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内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分配。管理人应当在计划说明书中披露次级资产支持证券分配期间收益的方式、收益留存的金额或比例及对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本息覆盖率的影响,并应当针对原始权益人或资产服务机构经营情况出现不利变化等情形合理设置次级资产支持证券收益分配方式调整的信用触发机制。 PPP项目425(五)PPP项目公司控股股东以项目公司股权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规模不得超过其持有股权带来的现金流现值的50%;其他股东发行规模不得超过其持有股权带来的现金流现值的70%;429PPP项目建设运营中存在尚未付清的融资负债、建设工程结算应付款或需要支付运营成本等情况的,管理人应当核查和分析负债偿还或者运营成本支付是否对PPP项目资产现金流归集形成限制、是否可能导致现金流截留风险等,并在计划说明书中披露。管理人应当结合前款规定的负债或需要支付运营成本的情况,与社会资本方(项目公司)确定并披露下列防范现金流截留风险的措施:(一)不能防范截留风险的不纳入基础资产范围,在入池基础资产的现金流预测中扣减上述负债或运营成本总额;(二)社会资本方(项目公司)承诺以自有资金偿还相关负债或支付运营成本;(三)社会资本方(项目公司)提供有效的增信或防范截留风险的措施,在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间安排防范截留风险的持续检查机制。4210管理人应当针对PPP项目实施中可能发生的下列事项,合理设置相应的权利完善事件及其他投资者保护机制:(一)社会资本方(项目公司)在PPP项目建设、运营中发生重大违约及合同约定的补救、处置方式。如项目公司破产或资不抵债、未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完成融资、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建设或开始运营、未按照规定或约定的标准和要求提供产品或服务、违反合同约定的股权变更限制、未按照合同约定为PPP项目或相关资产购买保险等;(二)政府方在PPP项目建设、运营中发生重大违约及合同约定的补救、处置方式。如未按照合同约定付费或提供补助,未按照约定完成项目审批、提供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配套设施、防止不必要竞争性项目,自行决定征收征用或改变相关规定等;(三)政治不可抗力事件及合同约定的补救、处置方式。如非因签约政府方原因导致且不在其控制下的征收征用、法律变更、未获审批等;(四)自然不可抗力事件及合同约定的补救、处置方式。如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武装冲突、骚乱、疫情等社会异常事件;(五)政府方因PPP项目所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已经不合适或者不再需要,或者会影响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而单方面决定接管、变更、终止项目及合同约定的补救、处置方式;(六)其他影响PPP项目建设、运营以及社会资本方(项目公司)获得投资回报的情形。三、现金流预测相关要求《指引2号》明确了现金流预测报告需结合基础资产或底层资产相关历史数据和影响因素进行合理、谨慎地预测,并要求合理测算并披露基础资产运营所必须的成本、税费等支出。基础资产的未来现金流情况除了与其价格规制、供需关系、结算方式、预付或延迟支付、收缴率等因素息息相关外,也受宏观及区域经济发展、行业政策及发展、原始权益人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同时,若基础资产现金流来源集中度较高,重要的现金流提供方或者相关行业的发展将对现金流的稳定性具有很大影响,因此底层现金流提供方的信用状况以及资产所处行业的相关宏观经济政策则需 要特别关注。《指引2号》通过强调以相关历史数据为参考依据与预测基础,明确上述相关重要影响参数,有利于提高未来现金流预测的合理性和可参考性,从而提高产品风险评估的准确性。并且,由于产品的发行规模一般与现金流大小密切相关,现金流的合理也有利于合理制定发行规模,降低因发行规模虚高带来的风险。基础资产持续运营是预测基础资产未来现金流的前提。对于某些未来经营收入类专项计划,即使基础资产运营主体出现债务违约事件,基础资产在原有或后备资产服务机构的管理下仍可持续产生现金流,并且交易结构在法律层面上能够保障投资者对未来应收款项的收益权。在评估基础资产持续运营风险时,基础资产运营净现金流系用于分析资产是否具有长期运营并持续产生现金流的重要指标之一,因此《指引2号》要求合理测算并披露基础资产运营所必须的成本、税费等支出系对其持续运营评估做出进一步的明确要求。PPP项目方面,《指引2号》通过要求影响现金流的相关因素在于相关协议中有明确约定,以及现金流预测时需以PPP项目合同和相关历史数据作为预测依据,并披露PPP项目收益现金流的测算过程及结果。对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提出的要求,其目的在于督促第三方专业报告的规范化与透明化,有助于投资人判断现金流预测和估值的合理性,更好地评估产品风险。此外,考虑到以PPP项目资产、项目公司股权作为基础资产的申报发行规模大小与基础资产估值关联性较高,《指引2号》要求这类资产需提供资产评估报告,并对评估报告内容提出一定要求。表5《指引2号》中关于现金流预测的相关规则 一般规定417管理人应当聘请现金流预测机构编制现金流预测报告,对专项计划存续期内的基础资产或底层资产现金流状况进行预测,相关现金流预测应当合理、谨慎。现金流预测时应当结合基础资产或底层资产相关历史数据,并充分考虑宏观及区域经济发展、行业政策及发展、原始权益人资质取得及持续经营能力、价格规制、供需关系、结算方式、预付或延迟支付、收缴率、相关税费是否由专项计划承担等因素对基础资产现金流的影响。对于面向特定领域服务或者现金流来源行业较为集中的基础设施,应当结合宏观经济政策对现金流作出更为谨慎的测算,并增强风险缓释措施。4111管理人、现金流预测机构应当对专项计划存续期内维持基础资产运营必要的成本、税费等支出进行合理、谨慎地测算,并在计划说明书、现金流预测报告中披露相关测算的假设及结果。PPP项目423(四)PPP项目收益权相关的项目付费或收益情况在PPP合同及相关协议中有明确、清晰的约定。425(三)PPP项目公司股东协议、公司章程等对项目公司股权股息分配的来源、分配比例、时间、程序、影响因素等作出明确约定。428基础资产现金流预测应当以PPP项目合同、政府相关文件为依据并综合考虑PPP项目建设运营经济技术指标、付费模式和标准等因素,参考相关历史数据或同类项目数据,在计划说明书及相关申请文件中披露PPP项目收益现金流的测算过程及结果。管理人和律师应核查并披露PPP合同是否明确了因运营成本上升、市场需求下降等因素造成现金流回收低于预期的风险分担机制,并设置了补助机制等政府承诺和保障、购买保险等风险缓释措施。以PPP项目资产、项目公司股权作为基础资产的,还应当由专业机构出具独立的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应当考虑项目资产的价值变化情况、项目公司股权股息分配的其他来源等。四、重要参与方相关要求《指引2号》对特定原始权益人的资质情况、特定原始权益人和资产服务机构对资产的控制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强调其自身的持续运营能力,有利于减少因特定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的信用恶化而引发的相关风险。未来经营收入类基础资产运营与其运营主体信用情况密切相关,若运营主体出现破产或无法运营的情况,将影响基础资产现金流情况。特定原始权益人和资产服务机构作为运营方,若其信用状况恶化,丧失清偿能力甚至破产,将直接影响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偿还情况,且可能会发生底层资产运营现金流的挪用或混同风险。特定原始权益人具有相应的经营资质的要求是保证其能够持续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对资产具有控制能力以及运营满2年的要求均是为其持续运营提供可靠的基础。同时,《指引2号》要求披露特定原始权益人的经营现金流 入扣除向专项计划归集的现金流后,剩余现金流覆盖基础资产运营成本的情况,其目的在于引导特定原始权益人的经营应更多地依赖自给自足,而非外部提供的运营流动性支持,且能够有效地控制部分类型资产项目的发行规模。PPP项目方面,《指引2号》同样对运营主体即社会资本方或控股股东的法律风险、持续运营能力及对其项目的控制提出明确要求,从而确保项目持续、稳定地运营,进而保障基础资产现金流的稳定性以及资产支持证券的偿付。表6《指引2号》中关于重要参与方的相关规则一般规定4110特定原始权益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信用状况良好,开展业务符合相关主管部门监管要求,取得相关特许经营等经营许可或其他经营资质;(二)具备资产运营能力和对相关资产的控制能力,基础资产或底层资产相关业务正式运营满2年。4111资产服务机构应当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及对相关资产的控制能力,并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持续提供与基础资产或底层资产相关的服务。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内,特定原始权益人经营现金流入扣除向专项计划归集的基础资产现金流后应当能够覆盖维持基础资产运营必要的成本、税费等支出。PPP项目423(六)社会资本方(项目公司)与政府方不存在影响项目持续运营或导致付费机制重大调整的重大违约、不可抗力因素以及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事项。425(六)PPP项目公司控股股东以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不得改变对项目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和项目运营责任,不得影响基础设施的稳定运营或公共服务供给的持续性和稳定性。4211计划说明书、资产买卖协议、资产服务协议中应当明确,社会资本方(项目公司)向专项计划转让PPP项目收益权、项目资产、项目公司股权后仍应继续承担项目的持续维护、运营责任,或者对项目持续维护、运营责任作出合理安排并取得政府方认可,确保基础设施的稳定运营或公共服务供给的持续性和稳定性。4212社会资本方(项目公司)应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最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违约、虚假信息披露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总结针对未来经营收入类基础资产的资产证券化项目,《指引2号》从基础资产、交易结构、现金流预测和重要参与方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总体来看,本次《指引2号》对入池资产标准要求更加明晰,对现金流归集提出更严格的要求,从而降低未来经营收入类项目因破产隔离不充分带来的资金挪用与混同等风险;同时,通过要求经营现金流对成本、税费的覆盖,对特定原始权益人或资产服务机构的持续运营能力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引导市场未来经营收入类资产支持证券注重资产本身的质量和持续运营性。同时通过对未来经营收入类项目的交易结构、现金流预测报告等相关披露内容的明确,有利于促进该类项目的交易结构设置完善化和标准化,提高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的合理性和可参考性。往期链接:上交所ABS挂牌新规简析之融资租赁ABS上交所ABS挂牌新规简析之应收账款ABS上交所ABS挂牌新规簡析之小额贷款债权ABS上交所ABS挂牌新规简析之企业融资债权ABS上交所ABS挂牌新规简析之不动产抵押贷款ABS
- PPP项目专项要求:各期现金流测算必须基于合同条款和历史数据,评估报告需专业机构出具,披露估值依据
四、参与方资质与持续经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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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原始权益人条件
- 信用良好且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 项目运营满2年证明运营稳定性
- 要求披露自有现金流对成本覆盖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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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服务机构要求
- 持续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能力
- 不得存在重大违约或违规行为
五、主要变化与监管导向
- 标准更明确:基础资产准入范围更清晰,PPP项目标准更细化
- 风控更严格:资金闭环、权利负担限制、穿透核查义务强化
- 信息披露更规范:要求披露现金流来源构成、 PPP合同关键条款等
- 优先保护资产信用:弱化外部增信,强调底层资产质量
《指引2号》强调通过规范化审核改善当前市场存在的信息披露不充分、基础资产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推动ABS市场向资产信用主导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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