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新规专题对比解析_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兼顾_资管回归本源_13页_607kb
报告摘要
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兼顾 资管回归本源
核心内容概述
资管新规旨在规范资产管理业务,防范金融风险,推动行业回归本源。新规在保持监管框架不变的前提下,对部分监管要求进行了调整,延长了过渡期,放松了部分限制,以兼顾市场稳定与监管有效性。主要涉及标准化债权定义、净值化管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产品分类、独立托管、资金池业务、杠杆控制、分级产品、通道业务、统一报告制度等方面。
主要观点
- 监管框架保持不变:功能监管、统一标准、穿透管理、控制杠杆、打破刚兑等核心原则未变。
- 过渡期延长:从原意见稿的2019年底延长至2020年底,为市场提供更多调整时间。
- 鼓励净值化管理:支持以市值计量金融资产,同时允许符合特定条件的资产以摊余成本计量。
- 放松对私募产品的限制:允许私募产品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受(收)益权,鼓励支持市场化债转股。
- 规范资金池业务:要求每只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防止期限错配风险。
- 投资者保护强化:明确合格投资者标准,强调投资者不得使用非自有资金投资资管产品。
- 打击通道业务:禁止为其他资管产品提供规避监管的通道服务,限制资管产品嵌套层级。
- 统一报告制度建立:要求资管产品信息统一报送,加强数据统计与信息共享。
关键修改点
1. 标准化债权定义
- 明确标准化债权需满足5项条件:等分化、可交易、信息披露充分、集中登记、独立托管、公允定价、流动性机制完善。
- 标准化债权需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等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
- 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需遵守限额管理、流动性管理等监管标准。
2. 产品分类与投资比例
- 资管产品按投资性质分为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混合类产品。
- 各类产品投资比例有明确要求,如固定收益类产品不低于80%。
- 混合类产品不得擅自改变投资比例,需在发行时明确并披露。
3.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 合格投资者需满足一定资产或收入门槛。
- 投资金额标准有所放松,但强调不得使用非自有资金投资。
- 删除“合格投资者同时投资多只不同产品的,投资金额按照其中最高标准执行”条款。
4. 管理人职责
- 强化金融机构的管理职责,包括资金募集、登记备案、资产独立管理、收益分配、信息披露等。
- 风险准备金提取比例为管理费收入的10%,且需定期报告。
5. 杠杆控制
- 明确资管产品负债比例上限:开放式公募不超过140%,封闭式公募和私募不超过200%。
- 禁止资管产品份额质押融资,防止杠杆放大。
6. 分级产品管理
- 公募产品不得进行份额分级,开放式私募产品也不得分级。
- 分级私募产品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40%,分级比例有限制(固定收益类3:1,权益类1:1,商品及衍生品、混合类2:1)。
- 分级产品不得对优先级份额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7. 通道业务限制
- 禁止为其他资管产品提供规避监管的通道服务。
- 资管产品仅可嵌套一层,且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产品。
8. 独立托管要求
- 所有资管产品需由第三方独立托管,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 过渡期内允许银行托管自身理财产品,但需单独开立账户。
- 过渡期后,银行需设立独立子公司进行资管业务,实现实质性独立托管。
9. 刚性兑付认定与处罚
- 刚性兑付行为包括违规保本保收益、滚动发行转移风险、自行或委托偿付等。
- 处罚原则明确,存款类机构按存款业务规范,非存款类机构按违规经营处理。
10. 统一报告制度
- 建立资管产品统一报告制度,中国人民银行统筹数据统计与信息报送。
- 要求金融机构在产品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每月10日前、产品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相关信息。
总结
资管新规在保持监管核心原则不变的基础上,对部分条款进行了调整,更加注重市场稳定与投资者保护。新规推动资管业务净值化管理,规范产品分类与投资比例,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限制杠杆与分级产品,打击通道业务,统一报告制度,实现风险防控与行业有序发展的平衡。同时,过渡期延长至2020年底,为市场提供更多调整空间,有利于资管行业平稳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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