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合肥热电供热合同债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法律意见书_28页_15mb
报告摘要
奋迅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总结
核心内容概述
本法律意见书由北京市奋迅律师事务所出具,旨在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合肥热电供热合同债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发售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法律事项进行审查,确认其合法性、合规性及风险隔离措施的有效性。
主要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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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计划设立合法性
- 安信证券具备合法的证券业务资质,持有《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符合《证券法》及《管理规定》的要求。
- 安信证券已取得合法有效的内部授权,具备担任计划管理人及销售机构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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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权益人授权情况
- 合肥热电集团作为原始权益人,已获得执行董事决定及股东会决议的授权,明确同意进行供热合同债权资产证券化融资,融资规模不超过5亿元。
- 合肥热电集团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具备从事供热业务的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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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资产情况
- 基础资产为合肥热电集团依据特定供热合同对特定用户享有的按期收取热费的合同债权及其从权利。
- 基础资产真实、合法、有效,权利归属明确、完整且可特定化,不属于《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所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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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资产转让合法性
- 基础资产未限制转让,且已通过合法程序解除权利负担,确保专项计划资产与合肥热电集团资产风险隔离。
- 基础资产转让已通过《资产买卖协议》约定,计划管理人通过支付购买价款清偿原始权益人相关债务,实现资产的合法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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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增级安排
- 专项计划采用优先级/次级分层及超额现金流覆盖的信用增级方式,有效保障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偿付能力。
- 原始权益人承诺差额补足,合肥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进一步增强专项计划的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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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与协议合规性
- 《计划说明书》、《认购协议》、《标准条款》、《托管协议》及《资产买卖协议》内容完整、合规,符合《合同法》、《私募基金管理办法》及《管理规定》的要求。
- 专项计划的投资者参与与退出安排符合相关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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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隔离措施
- 专项计划通过设立监管账户,实现基础资产与合肥热电集团资产的分离,防止资产混同,保障投资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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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问题
- 目前尚无专门针对专项计划交易的税收规定,相关税务问题由交易各方自行承担。
关键信息
一、专项计划设立材料
- 包括《计划说明书》、《认购协议》、《标准条款》、《资产买卖协议》、《托管协议》、《监管协议》、《差额补足承诺函》、《担保函》、执行董事决定、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
二、主体资格
- 安信证券:持有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具备合法资格。
- 合肥热电集团:依法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1,671.78万元,经营范围涵盖新能源利用、供热服务等。
- 工行安徽分行:持有金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具备基金托管人资格,已获得总行授权。
三、基础资产信息
- 基础资产范围:合肥热电集团与特定用户签署的189份供热合同项下的热费债权。
- 供热期间:每年11月26日至次年3月25日。
- 热费标准:居民按两部制计费,非居民按阶梯式计费。
- 权利负担:基础资产存在应收账款质押,已通过专项计划设立安排解除。
四、信用增级措施
- 优先级/次级分层:次级资产支持证券为优先级提供信用增级。
- 超额现金流覆盖: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覆盖优先级证券预期支付额1.25倍以上。
- 差额补足承诺:原始权益人承诺差额补足,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五、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安排
- 投资者不得分割资产或要求回购资产支持证券。
- 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可在计划存续期间转让其所持证券。
六、税收问题
- 目前无专门针对专项计划的税收规定,相关税务责任由交易各方自行承担。
结论
奋迅律师事务所认为:
- 安信证券设立专项计划发售资产支持证券所提交的材料在重大方面真实、准确、完整。
- 合肥热电集团已获得合法有效的授权,具备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格。
- 工行安徽分行具备合法托管资格,已获得内部授权。
- 基础资产真实、合法、有效,且权利归属明确,可特定化。
- 专项计划的信用增级安排及风险隔离措施符合《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具备法律效力。
附件信息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信息
-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奋迅律师事务所
-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中国国际贸易中心国贸写字楼2座1008室
- 负责人:王英哲
- 组织形式:普通合伙
- 设立资产:30万元
- 主管机关: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
- 批准文号:京司发【2009】271号
- 批准日期:2009年8月26日
律师执业证信息(部分)
- 王剑钊:执业证号11101199910973838,法律职业资格证号吉司律证字第139号,发证机关为北京市司法局,发证日期2013年4月25日。
- 温建利:执业证号13101200810286987,身份证号11022119820803191x。
有效期与适用范围
-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安信证券设立专项计划发售资产支持证券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展开完整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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