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115-安信证券-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专题(一)_隐债的界定与监管变迁_10页_776kb
报告摘要
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专题总结
1. 隐性债务的界定
1.1 隐性债务的定义
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是指地方政府在法定政府债务限额之外,通过直接或承诺以财政资金偿还,或违法提供担保等方式举借的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形式:
- 违法违规融资:如通过地方企事业单位以贷款、债券、信托、资管产品、融资租赁等方式举债,实际由财政资金偿还;
- 违规参与PPP项目和政府投资基金:如约定政府回购投资本金、承诺保底收益等;
- 国有资产担保或非经营性资产注入融资:如以机关、事业单位资产进行抵押、质押,或注入企业并要求其融资。
1.2 地方政府债务分类
地方政府性债务分为三类:
- 一类债务: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由财政资金偿还;
- 二类债务: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
- 三类债务:政府可能承担救助责任的债务。
其中,二类和三类债务合称为政府或有债务,而隐性债务则特指在法定债务限额之外,以违法违规方式形成的债务,涵盖部分一类、二类和三类债务。
1.3 隐性债务规模
我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规模未有官方数据,但根据IMF、BIS等机构测算,2020年末隐性债务规模约在20-40万亿元之间,具体测算方式包括:
- IMF口径:预算内广义政府债务为46.3万亿元,增扩概念的债务为94.9万亿元,差额为隐性债务余额48.7万亿元;
- BIS口径:政府部门信贷名义价值为68.05万亿元,与财政部公布的政府债务余额(46.55万亿元)差额为21.5万亿元;
- 国内研究机构估算:剔除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约0.18万亿元)后,估算隐性债务为45.3万亿元。
需注意,上述数据仅为估算,可能存在偏差。
2. 隐性债务监管政策变迁
2.1 第一阶段(2017-2018年):以隐债甄别为重点
- 2017年7月,中央政治局会议首次提出“隐性债务”概念,强调遏制隐性债务增量。
- 2018年8月,国务院发布《关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意见》(中发〔2018〕27号),统一隐性债务口径,要求5-10年内化解隐性债务。
- 2018年7月,国务院发布《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责办法》(中发〔2018〕46号),提出“终身问责、倒查责任”。
- 各地政府依规填报隐性债务数据至财政部全口径债务监测平台。
2.2 第二阶段(2019-2020年):开启隐债置换,试点启动
- 2019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防范化解融资平台公司到期存量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意见》(国办函〔2019〕40号),指导地方和金融机构开展隐性债务置换。
- 2019年12月,首批建制县(区)隐性债务化解试点启动,涉及贵州、云南、湖南、甘肃、内蒙古、辽宁六省的部分县市。
- 2019年6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允许将专项债券作为重大项目资本金,创设“专项债+市场化融资”模式。
2.3 第三阶段(2021年以来):监管加严,以“控增化存”为核心
- 控增化存:2021年中央明确“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稳妥化解存量”,并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严禁以企业债务形式新增隐性债务。
- 城投债券监管:2021年4月,上交所、深交所发布债券审核新规(3号指引),结合“红橙黄绿”分类监管,严控城投尾部风险。
- 试点扩容:2021年10月,广东省、上海市启动全域无隐性债务试点;2021年1月,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入选国家级建制县隐性债务化解试点,获批再融资债券35亿元。
3. 风险提示
- 信息披露不完整:隐性债务数据未有官方披露,测算存在不确定性;
- 政策变动超预期:监管政策可能随经济发展和财政政策调整而变化,需关注政策执行力度与效果。
4. 总结
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是指在法定债务限额之外,通过违法违规手段形成的债务,主要包括城投平台融资、PPP项目违规、政府担保等。其监管政策经历了三个阶段:
- 甄别阶段(2017-2018):首次提出隐性债务概念,统一口径并要求化解;
- 置换阶段(2019-2020):启动隐性债务置换,试点地区发行专项债进行债务化解;
- 加严阶段(2021年以来):以“控增化存”为核心,强化城投监管,试点扩容,推动隐性债务化解。
隐性债务规模估算存在偏差,需谨慎对待。监管政策不断加码,旨在防范系统性风险,推动地方政府债务规范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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