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法律意见书_36页_1mb
报告摘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总结
核心内容概述
本法律意见书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针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拟设立的“南山租赁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进行合法性审查。该专项计划以南山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的15单融资租赁业务应收租金及其附属担保权益为基础资产,涉及计划管理人、托管人、监管银行、评级机构、审计机构、原始权益人、担保人、认购人等多方参与。
主要观点与关键信息
一、当事人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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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证券
- 成立于2007年9月4日,注册资本为25.687亿元人民币。
- 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具备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 依法可担任专项计划的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符合《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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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银行北京分行
- 持有《金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具备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
- 依法可担任专项计划的托管人,符合《管理规定》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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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银行镇江分行
- 持有《营业执照》和《金融许可证》,具备监管账户监管资质。
- 依法可担任专项计划的监管银行,符合《管理规定》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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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租赁
- 成立于2014年1月7日,注册资本为1亿美元,经营范围包括融资租赁业务。
- 已取得董事会批准,具备签署《资产买卖协议》、《服务协议》等专项计划文件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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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集团
- 依法成立的有限公司,具备为专项计划提供担保的资质。
- 为专项计划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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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
- 依法成立的评级机构,具备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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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
-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具备提供审计服务的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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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法律顾问
- 本所具备法律服务资质,邵祺、江子扬律师具有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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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支持证券认购人
- 认购人具备合法资质,认购行为符合《合同法》等法律法规。
二、基础资产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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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资产界定
- 基础资产为15单融资租赁业务的应收租金及其附属担保权益,共计33,300万元人民币。
- 资产收益涵盖2015年6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的租金,不包括计划存续期间最后一次租金收取日至计划到期日期间的租金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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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资产真实性与合法性
- 所有基础协议均合法有效,原始权益人可合法取得和享有基础资产。
- 基础资产权属清晰,无任何权利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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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资产是否属于负面清单列示资产
- 不属于《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所列资产。
- 承租人为医院或企业法人,无地方政府或地方融资平台为债务人。
- 基础资产现金流稳定,不涉及矿产资源开采收益权、土地出让收益权等不确定性资产。
三、基础资产转让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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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情形
- 基础资产转让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亦无合同约定的禁止转让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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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的完整性
- 原始权益人将基础资产的全部权利、权益和利益转让给计划管理人。
- 转让满足《资产买卖协议》先决条件后,基础资产完整转移至专项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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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程序与合法性
- 转让无需政府批准或登记,但需履行通知义务。
- 南山租赁已履行通知义务,转让合法有效。
四、基础资产与原始权益人的风险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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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隔离措施
- 基础资产收益先划入原始权益人自有账户,再划转至监管账户。
- 计划管理人有权在原始权益人未履行通知义务时代为发送权利完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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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隔离效果
- 通过监管账户和权利完善通知机制,原始权益人信用风险和破产风险对基础资产的影响得到一定程度控制。
五、信用增级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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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额支付承诺
- 南山租赁承诺在专项计划资金不足时无条件补足差额,保障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和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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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次级分层机制
- 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优先于次级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分配,次级资产支持证券为优先级提供信用损失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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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基础资产回购承诺
- 南山租赁承诺在承租人逾期时回购相关基础资产,保障专项计划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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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集团流动性支持与担保
- 南山集团承诺提供流动性支持,并对专项计划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保障资产支持证券的兑付。
六、专项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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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合同(《认购协议》、《标准条款》、《计划说明书》)
- 明确管理人与认购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专项计划的运作方式、信息披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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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买卖协议》
- 明确原始权益人转让基础资产的条款,符合《民法通则》、《合同法》及《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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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协议》
- 明确资产服务机构的职责及权利义务,符合《合同法》及《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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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 明确托管人职责及权利义务,符合《合同法》及《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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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协议》
- 明确监管银行职责及权利义务,符合《合同法》及《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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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额支付承诺函》
- 南山租赁承诺无条件补足差额,保障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兑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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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基础资产回购承诺函》
- 南山租赁承诺在特定情况下回购基础资产,保障专项计划收益。
七、担保人的保证担保
- 南山集团为专项计划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保障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兑付。
八、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 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南山租赁及信达证券无重大未决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九、信息披露
- 专项计划依据《标准条款》进行信息披露,内容、形式和时间符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十、结论性意见
- 信达证券具备设立专项计划的主体资格,专项计划文件合法有效,符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
- 专项计划设立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且需在设立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送相关证监会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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