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_6页_742kb
报告摘要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总结
核心内容概述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旨在规范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计量及相关信息的披露。该准则适用于企业持有的、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房地产,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已出租的建筑物。同时,明确了哪些房地产不适用于本准则,如自用房地产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
主要观点
- 投资性房地产的定义: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而持有的房地产,且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
- 确认条件:投资性房地产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与该资产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且其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 初始计量:投资性房地产应按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包括外购时的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及直接支出;自行建造的,按建造过程中发生的必要支出计量;其他方式取得的,按相关会计准则确定。
- 后续计量模式:
- 成本模式: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 公允价值模式:若企业有确凿证据表明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可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该模式需满足以下条件: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企业能够获取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
- 转换规则:当房地产用途发生改变时,企业应将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其他资产或反之。转换时,若采用成本模式,转换后的入账价值为转换前的账面价值;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转换后的账面价值为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
- 处置处理:当投资性房地产被处置或永久退出使用时,应终止确认该项资产。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 信息披露:企业应在附注中披露投资性房地产的种类、金额、计量模式、折旧或摊销情况、公允价值变动影响、转换情况及其对损益或所有者权益的影响,以及当期处置的投资性房地产对损益的具体影响。
关键信息
- 投资性房地产的分类: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
- 不适用投资性房地产的情况:自用房地产、作为存货的房地产。
- 计量模式的选择: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成本模式或公允价值模式,且一旦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需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而公允价值模式不可转为成本模式。
- 转换时的会计处理:转换时应根据所采用的计量模式,分别以账面价值或公允价值作为新资产的入账基础,并相应调整损益或所有者权益。
- 处置时的会计处理:处置收入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体现资产处置的经济影响。
- 信息披露要求:企业需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详细披露与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所有重要信息,以提高财务信息的透明度和可比性。
适用与其他准则的关系
- 企业代建的房地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 投资性房地产的租金收入和售后租回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总结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为企业的房地产投资提供了明确的会计处理框架,确保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计量和披露符合财务报告的规范要求。准则强调了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分类、确认条件、计量模式的选择及其转换和处置的会计处理,同时要求企业充分披露相关信息,以增强财务报表的透明度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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